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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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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方案

黑建建〔20167

 

 

各市(地)住建局(委)、财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做好贯彻落实,顺利完成清理规范任务,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 总体要求

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为抓手,以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企业为核心,以在建项目普查和企业诉求为手段,以降低制度性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 工作目标

2016年国庆节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清理任务。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6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开展全面清查。各市(地)、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切实做好全面清理规范工作。

(三)创新管理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四)完善管理机制。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五)严格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三、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每阶段工作重点安排如下:

(一)全面部署阶段(623-730

1、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明确工作重点,推动工作落实。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人社厅配合。730前完成。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措施。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730前完成。

(二)全面清查阶段(81-930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查清本地区的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各市(地)、县(市、区)建设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815前完成。

2、按时清退,全面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 2016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9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在建项目保留保证金已交现金的,在9月底前缴纳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抽回现金。

(三)全面总结阶段(101-1230

1、工作总结。省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前段各地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在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释放好效果,对于提前完成和和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表扬;对于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2、整章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取消的保证金,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向当地主要领导汇报,并把该项工作摆上日程,形成领导挂帅的工作氛围。

(二)建立联动机制。住建、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和解决在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畅通信息渠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73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同时,每月25日前,向省住建和财政厅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20161225日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中旬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定期公布查处结果,在黑龙江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附件: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黑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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