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综〔2017〕37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电力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政策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黑政发〔2014〕8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政府一律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防洪保安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暂停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空间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黑财综字〔1995〕34号、黑财综字〔1997〕112号、黑财综〔2007〕143号、黑财综〔2008〕63号等有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十三五”期间是否调整征收政策问题,在省政府未做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决定前,我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综〔2010〕49号)规定征收。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印发
AAZH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