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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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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省直有关单位:

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我省2016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黑政规〔20172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今年降成本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减税降费,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等人工成本;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用能、物流成本,降低融资成本。

在降成本工作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全面系统推进与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坚持做好顶层设计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工作针对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等政策。落实营改增及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优化征管服务措施,深入重点行业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增值税抵扣机制。(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政策,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持续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改进和优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程度。(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三)贯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降费政策。落实国家取消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自201771日起,全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征收标准由4/千瓦时降低为3/千瓦时。自201781日起,停征3项(其中: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自201811日起执行)、降低标准3项、转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4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发改委牵头负责)

    (四)大幅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组织专项清理行动,全面清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重点对电子政务平台、人才流动、铁路货运、进出口环节、金融、建设等领域涉企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政策。发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禁利用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汇总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事项基础上,全面建立我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大的涉企收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电子政务平台、进出口环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涉农收费、金融机构、建设领域等方面存在的违规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牵头负责)

三、降低融资成本

    (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通过引导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和指导“重点行”单列小微信贷计划等方法,鼓励金融机构将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优化信用评级体系,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继续推进工业投资基金围绕全省十大重点产业,以省内外优质或有发展潜力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继续做好放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通过支持在省内设立并从事创业投资的创投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支持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解决早中期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推进我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做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石墨产业基金设立工作。发挥支农再贷款正向激励作用,适度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明确再贴现支持重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改进续贷管理,鼓励各行发挥绩效考核作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认真落实续贷等监管要求。(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七)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充分利用《借助银行间市场助推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这一平台,筛选一批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努力拓宽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制定《关于银行业推进企业增加直接融资的工作方案》,推动探索“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积极对接各类产业基金、协助培育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加强拟上市企业培育梯队培育建设,建立并持续更新拟上市企业数据库。持续跟踪在审企业审核反馈及发行上市进程。(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增强审批权限下放的部门间协调,凡可同步下放的务必同步下放,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联审联办机制。简化备案管理审批流程,组织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进一步梳理现行定价项目,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确保自2017101日起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探索“证照分离”改革,采取在哈尔滨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省编办、工商局、发改委、住建厅、物价局牵头负责)

(九)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行“双告知”。推进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建立市场监督监管工作会商机制,整合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率。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合理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推动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和产品认证实现互认。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广泛应用,依法有序开放公示系统企业信息资源。(省工商局、法制办、科技厅、质监局、编办、民政厅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府服务。加快和国务院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和线上注册登记。探索实现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厅办公。推进通关一体化。(省工商局、哈尔滨海关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大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有效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相关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现存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继续强化对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整治。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对类型案件的查处,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开展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三指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垄断行为调查。扎实推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查办,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省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五、降低人工成本

(十二)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由1%降至0.5%,个人缴费费率保持0.5%不变。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进一步排查住房公积金开户企业缴存比例情况,对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予以规范调整。(省人社厅、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三)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探索出台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组织技工院校和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培训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省人社厅、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

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十四)合理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制定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指导各地降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全面完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出台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落实好国家取消相关基金政策降低工商业电价工作。扩大发电企业和用户直接交易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建立我省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用油成本。(省物价局、工信委、发改委牵头负责)

(十五)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落实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更好地满足制造业发展合理用地需要。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七、降低物流成本

(十六)加强物流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物流集散枢纽,推动建设一批公共属性较强、辐射带动能力显著、物流功能完善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构建以哈尔滨都市圈为核心枢纽,围绕四大产业集聚带,以齐齐哈尔、牡丹江、双鸭山、黑河及各边境口岸为节点的国际物流网络。积极推进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构建我省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海关牵头负责)

(十七)推进发展物流新业态和集装箱运输。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大力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推动发展成组化运输和甩挂运输。鼓励铁水联运、空陆联运、铁路驮背运输等模式发展。(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工信委、哈尔滨铁路局牵头负责)

(十八)加强物流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第二批重点推进试点企业物流标准化建设。宣传推广物流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向大型物流企业推荐使用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支持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使用,推动标准托盘共用体系和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建设。(省发改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工信委、质监局、哈尔滨铁路局牵头负责)

(十九)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争取哈尔滨市列为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开展好以物流标准化、重点产品追溯、供应链创新应用等三个方向为重点的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商贸物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省发改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牵头负责)

(二十)降低物流用地成本。继续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八、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一)清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拖欠。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继续认真贯彻落实10亿元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政策措施,适时调整市地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实施范围。改进国企招投标、政府采购方式,合理降低企业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等资质要求。(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保证金。对于有信誉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实施差异化管理。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鼓励实行银行保函制度。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明令取消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整改落实到位。落实国家推进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改革和建立保证金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工信委、哈尔滨海关牵头负责)

九、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三)鼓励企业降低采购成本。对出资企业采购大宗物资等提出集中采购指导性要求。在能源原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中,鼓励企业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集中采购、长期合同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省发改委、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举办全省企业管理创新大会。对重点企业压控成本、清理应收账款进行目标考核。继续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格式公布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有关市地和部门将我省明令取消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整改落实到位,巩固涉企收费清理成果。(省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牵头负责)

加强降成本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等宣传渠道,并通过各级政府政务信息网、各部门门户网站等加强推广。汇总整理降成本相关政策和各类清单进行集中公开。加强对大、中、小型企业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成本情况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通过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和自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降成本政策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各项任务牵头单位)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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