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各地区降成本政策 > 海南

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税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 打印 ]

 

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税收意见》的通知

琼垦改办发〔2017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海垦投资控股集团、相关农场(所):

由省地税局草拟并征求意见后形成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税收意见》已经14日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税收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6176)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为主线的改革,提出如下税收意见。

一、用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授权

借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对宁夏农垦所属企业2008-2018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免征的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和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建议我省的昌江、白沙、陵水、琼中、五指山、乐东、东方和三亚等民族自治地方对海南农垦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在5年内予以免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县,可按《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以下简称“琼发〔201512号”),对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及时用好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于201511日起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改制、合并、分立和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进一步阐明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原始取得成本”。目前,海南农垦改革涉及土地资源化资产化,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将原省农垦集团名下土地或者农场名下的土地评估作价出资注入海垦控股公司转增国有资本金,因此为了享受“国家作为投资方按土地评估价投资入股环节不征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按土地评估价确认成本”的优惠政策,海垦控股公司应抓紧对土地进行评估并取得省国土厅审核备案文件。

(二)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于201511日起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和股权(股份)转让等方面免征或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资产划转方面延续了“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的优惠。

以上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优惠政策“含金量”均很高,若能适用将极大降低海南农垦改革的税收成本,但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511日至20171231日,执行期满后是否会延长还不确定。因此,海南农垦投资应加快改革步伐,及时用好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于2003128日起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只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同时,明确了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免予贴花。

三、进一步落实好资产划转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轮改革涉及农垦体系内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垦控股之间,海垦控股托管的资产管理公司和海垦控股之间,以及农垦集团下属企业之间将进行各类资产、股权的无偿划转,其资产划转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要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根据目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非房地产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优惠政策。

四、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农垦改革提供资金支持

琼发〔201512号文对海垦控股集团提供了多项财政补助和税收奖励的政策支持。对于农垦企业改制中收到财政补助和税收奖励资金,建议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和税收奖励的资金规定专门用途,列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制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制定的办法进行拨付。同时,海垦控股集团对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使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将该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给海垦控股集团留足资金用于改革。

五、精简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涉税报备资料

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农垦各企业、农场会出现大量资产损失需要申请税前扣除,如果按照目前的规定,除了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以外,需要进行逐项报送专项申请报告,并附送多项辅助资料。目前农垦改革中涉及的资产损失,海垦控股集团提供的清产核资报告中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根据清产核资报告确认损失扣除。

 

 

                           

 

 

 

 

 

附件: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