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方案的函
琼垦改办发〔20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涉企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我省《海南省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市、县)、本部门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此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8日
海南省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认真做好全省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通过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清理规范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职责分工
(一)省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一部署,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条块化分工原则,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清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琼建管函〔2016〕453号)要求实施,其它省直部门、中央驻琼单位负责清理本部门的涉企保证金,同时指导市县开展本行业清理规范工作。
(二)各市、县(市)工作职责。各市、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要组织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督促及时返还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对擅自设立的其他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并按返还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具体负责清理和退还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清理规范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限期督促返还。对合规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按照“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制定返还计划,落实返还工作责任,2017年1月20日前全部返还到位。
(三)建立目录清单。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于2016年11月24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送省财政厅。2016年12月10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将全省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于2016年12月15日前以省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对清单中涉及我省的保证金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
(四)创新管理方式。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五)严格规范管理。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工作。各市县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成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级政府要加强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抓好对主管行业领域的调度督导,倒排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各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县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