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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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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桂财综〔2016〕29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现就做好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农村地区(县城及县城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费用降为零。

(二)全区眼镜配置用计量器具检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定费。

(三)玻璃温度计检定按检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超过其售价的80%。

(四)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五)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磁粉检测中的钢板、锻件,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六)广西支柱产业、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验项目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价格的80%-90%收取。

(七)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收取的出机费按设备价格的2%降为1.5%。

三、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各执收单位要在网站及收费场所主动公示减免收费的详细信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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