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财综〔2016〕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各涉企收费执收单位:
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和《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5月12日
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构建企业减负长效机制,根据《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和《以及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6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收费清理改革,落实涉企收费停免征政策,研究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健全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牵头单位: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2.降低部分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 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 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三)全面落实涉企收费停免征政策。对中央和自治区已公布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密切跟踪、监督检查,确保涉企收费停免征政策全面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中区直涉企收费基金执收单位。
(四)继续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
1.涉企收费总清单。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总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等内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布本地区涉企收费总清单。
实施单位: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
2.涉企收费执收清单。各级涉企收费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收费权限,于2016年5月底前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部门执收清单。执收清单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减免政策等详细内容。
实施单位:各级涉企收费主管部门(以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所列“部门”为准)。
(五)建立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体系。
依托现有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平台和12358价格举报系统,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为一体的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负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响应投诉举报意见,对企业反映的收费问题有疑必答、有错必究。
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配合单位: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健全涉企收费监管机制。
按照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施收费单位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公示制度。完善在线报告信息平台,对收费行为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管。收费单位严格建立收费台账,按期报告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严格执行收费信息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中区直执收单位。
实施时间:长期实施。
三、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把实施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落实“降成本”的重要工作,将各项任务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牵头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于2016年6月底和12月底向财政厅报送工作推进情况;配合单位按照牵头单位的组织部署逐项配合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依照规定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