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综〔2016〕27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附后)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项目参见财税〔2016〕42号文件附件。
二、扩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和单位网站等媒体详细公示免征政策信息,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收费目录,加强对免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收费项目的予以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