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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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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桂财税〔201732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1231日止。

二、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关注财政收支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水 利 厅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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