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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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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财税〔201725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取消赃物估价费、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试费、培训住宿费等4个我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

 

附件:取消4个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522

 

 

附件

取消4个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物价部门

1.赃物估价费

卫生计生部门

2.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费

统计部门

3.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试费

各有关部门

4.培训住宿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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