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7〕9号
各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区残联: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好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三、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联系人:韦嘉乐,联系电话:0771-5329049,电子邮箱:gxcztszc@126.com。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是从2017年4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同时废止。
二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免征、停征或减征问题,我厅将按要求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调研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另通知执行。
三是对桂财税〔2016〕47号、48号和52号文件中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0日
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2017年3月15日 )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