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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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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639

 

各市、县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综〔201628号),明确了相关工作目标、重点、部门分工和各项保障措施。为使上述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保障相关单位履行职责,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和重申如下:

一、扩大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20162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降低、停征、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

(一)从20162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各地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蔬菜生产的支持。

(二)从20162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从20162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

(四)从20162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五)从201621日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根据水库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适时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降低、停征、免征和整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二)各执收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在本部门和单位网站或公示墙上主动公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收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减免政策等内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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