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生猪、蔬菜生产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深圳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执行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工业电价,并按其用电特性执行相应的电价类别;全省除深圳市外其他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执行该市电价价目表中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三、上述第一、二点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执行相应的电价类别。
省物价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