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二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7〕2884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场监管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25号)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十二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不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1.4040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二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
户不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 容量费(元/天) | 气量费(元/吉焦) |
电厂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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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675525.5568 | 0.4712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675525.5568 | 0.4712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675525.5568 | 0.4712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246802.2804 | 0.4869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476812.2415 | 0.4661 |
城市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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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577765.0504 | 0.4946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88382.9833 | 0.5062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247991.3958 | 0.5152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251834.4666 | 0.5046 |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二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不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名称 | 参考落地价 | 气化管输费 | 门站参考价 |
电厂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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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0.8879 | 0.3909 | 1.2788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0.8879 | 0.3909 | 1.2788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0.8879 | 0.3909 | 1.2788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0.8879 | 0.4040 | 1.2919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0.8879 | 0.3867 | 1.2746 |
城市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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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0.8879 | 0.4104 | 1.2983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8879 | 0.4200 | 1.3079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0.8879 | 0.4274 | 1.3153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0.8879 | 0.4187 | 1.3066 |
四、上述价格不含增值税,企业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计算含税价格,并交纳增值税。
五、第十二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