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6〕513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函》(粤建计函〔2016〕1968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业经《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执业资格认定;“物业管理师”业经《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执业资格认定。上述两项资格认定取消后,其对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相应取消。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项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上述四项执业资
格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自主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据此,我委不再核定上述四项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第2点“党政机关等部门主办的强制性培训,其费用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的规定,你厅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认定时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其费用应原则上由你厅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支付,我委暂不予核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