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6〕3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深化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简政放权、清费减负、推动供给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放管结合、项目法定、责权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开展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去年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47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383号)、《广东省发展改
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领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96号)要求,对清理规范收费工作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突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二、进一步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目录“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政府定价收费”的管理要求,全面推行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已公布目录清单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今年已出台的清费减负等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订目录清单;没有公布或公布目录清单不完整的地级以上市,须于7月底前编制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建立完善本级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加强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于年底前建立完善县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省、市、县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管理制度。
各地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具体公布情况,请于7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