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运用价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工作台账
序号 | 工 | 责任单位 | 进度安排 | |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
1 |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降低输配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6月底前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制定工作 | |
2 |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3 |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 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部驻闽专员办、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4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 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5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 省物价局、经信委、财政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6 | 降低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7 | 降低核电上网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8 | 降低湄洲湾电厂上网电价 | 省物价局、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二)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 ||||
9 | 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整顿规范燃气行业收费行为 | 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住建厅 | 6月底前完成5个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交叉监审;12月底前制定省内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 | |
10 | 落实天然气购入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 省物价局 | 持续性工作 | |
11 | 推进西气东输天然气门站气价市场化改革 | 省物价局 | 根据西气东输入闽情况安排具体进度 | |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 ||||
12 | 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重点清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的违规收费,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 | 省物价局、南昌铁路局 | 7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 |
13 | 落实国务院部署的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合并工作,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 | 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 | 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情况安排工作进度 | |
14 | 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供电配套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同步下浮铁路货物运价,减轻铁路下游用户企业负担 | 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南昌铁路局 | 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 |
(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 ||||
15 | 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 省住建厅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16 | 完善垄断性交易服务收费政策,降低部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12月底前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保权益类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 |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17 | 全面落实《关于清理我省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价电〔2017〕39号) | 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民政厅、审计厅等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清工作;8月底前全部落实清理规范措施 | |
18 | 落实国家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政策 | 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 | ||
19 | 落实国家降低电信网码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知识产权部门相关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20 | 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省财政厅、物价局 | 持续性工作 | |
21 | 落实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 | 省财政厅 | 持续性工作 | |
22 | 落实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省物价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12月底前完成落实工作 | |
23 | 落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省财政厅、物价局等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工作进度 | |
(六)加强价费监督检查 | ||||
24 | 检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领域等单位2016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继续整治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商业银行等行业涉企收费行为 | 省物价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 5月31日前完成摸底排查;7月31日前完成重点检查;8月31日前完成处理整改工作 | |
25 | 开展公用事业经营整顿行动 |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持续性工作 | |
26 | 加强价格违法案件处理与追究职务违纪违法责任协调配合 |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持续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