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通知
建金政函〔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以来,绝大多数地区认真贯彻文件要求,取得积极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出台落实办法,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建金〔2016〕74号文件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要立即规范到12%以内(含)。
二、细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各设区城市(含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下同)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明确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向社会广泛公开,并切实做好受理、审核、批准工作。
三、加强政策指导和进展跟踪。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设区城市政策落实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展汇总填报我部。直辖市和兵团情况由公积金中心填报。(报表附后,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上报系统或统计信息系统下载,网址为http://zfgjj.cin.gov.cn。报表时请同时发送电子邮箱gjjzcc@mail.cin.gov.cn。)
四、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区城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工作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通报城市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我部也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有重点地开展督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并上报国务院。
联系人:李晓霞 电话:010-58933756
附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落实情况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