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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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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农办财〔201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从20151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等14项中央级设立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程序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参照附件2、附件3

二、根据《通知》要求,从20151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相应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事档案保管费予以取消。

三、免征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财政投入,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能。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对国家免征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农业部门在配合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要组织定期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各级农业部门应及时了解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9191656010-59192556(传真)

 

附件:1.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参考程序

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29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附件1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4)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3.新兽药审批费

4.《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5.《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6.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7.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8.拖拉机行驶证费

9.拖拉机登记证费

10.拖拉机驾驶证费

11.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2.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4.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附件2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参考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可参考如下程序认定小型微型企业,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程序。

一、提交资料。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主动向执收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二、资料审核。执收单位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判定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审核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并免征有关收费;审核不合格的,应将材料退还企业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意事项

1各执收单位应加强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宣传,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主动做好提醒服务工作。

2.各执收单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仅作为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3.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在获得认定的当年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执收单位申请重新认定。

4.企业应当在办理收费前主动申请小微企业资格认定,未提供认定申请的,应遵照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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