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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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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延续各项纾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申报缴税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在线帮助纳税人准确申报,确保纳税人申报即享受,实现优惠政策应享快享。(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也可以享受。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大力宣传“六税两费”相关政策,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也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负责)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请直接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加大对服务业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支农支小再贷款,加强对小微企业尤其是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由人民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的到期贷款,要继续给予支持,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确保平稳续贷。(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充分发挥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线下服务功能,打通信贷融资“最后一公里”,为服务业企业提供现场信贷咨询服务。利用“海南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暨“信易贷”平台增信撮合效能,进一步整合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运输业等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叠加政府各类支持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企业获得更多信用贷款。加快推进本地化征信公司设立运作,为服务业企业提供征信服务。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万泉河”金融畅通工程,扩大服务业小微信贷服务覆盖面。(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开展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减费让利行动,督促银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减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行业监管,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加大宣传促销力度,牵头发动各涉旅企业举办2022年海南健康游欢乐购——“我和春天的约‘惠’”联合推广活动。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加国内国家级展会,按照参展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在执行原有入琼返琼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对所有入琼返琼服务业从业人员提供1次“落地”免费核酸检测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3.上述适用于小微企业的普惠政策,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将覆盖范围扩大至A级旅游景区、酒店和旅行社等。(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餐饮企业员工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100%比例的补贴支持。(各市县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积极沟通对接外卖互联网平台,引导企业自主响应国家号召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或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对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在行业评价、日常监管、政策制定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制定我省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具体政策,对餐饮行业的企业缓缴单位应缴的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餐饮行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餐饮业融资名单推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接餐饮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信易贷”平台加强餐饮企业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和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共享。引导商业银行完善授信评审机制和信用评价模型,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更多的餐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省商务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向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通过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予以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餐饮业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餐饮企业考虑老年消费者的需求和特点,因地制宜对老年人提供人工点餐、现金结算、协助操作等特殊助餐服务。可结合实际支持餐饮业与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虚拟养老院等进行合作。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供餐饮服务的旅游景区及酒店,其餐饮部分可参照享受上述纾困扶持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2.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零售业企业员工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业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市县商业体系建设。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和“三个下沉”(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积极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统筹省内财政资金,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海口、三亚、东方、儋州、琼海等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内部道路、信息化等公共设施。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海口、三亚、东方、儋州、琼海等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设施,加快节能型冷藏设施应用。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结合平价菜工作,支持市县建设智慧化农贸市场和公益性平价菜摊位5000个,进一步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制定我省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具体政策,对零售行业的企业缓缴单位应缴的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建立零售企业名单推送对接机制,将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纳入名单,引导商业银行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加强信贷支持,并合理向零售企业减费让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8.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要达到80%以上。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关于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条款,增加保险责任与保证金支取流程的适配性。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估,实施业务末位淘汰,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对旅游质保金保险继续实施财政补贴50%,进一步降低旅行社企业资金压力。(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制定我省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具体政策,对旅游业企业缓缴单位应缴的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鼓励银行机构主动与省旅游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畅通银企通道,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建立重点旅游业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将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共享,提升获贷成功率。引导银行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向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提供具有产业特色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赴国内主要客源城市举办路演推介活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级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根据旅游业市场主体的特点和资产特性,创新授信调查方式,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旅游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完善定价收费机制,合理降低旅游业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规范融资收费,主动为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减费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依托“海南省重点旅游企业数据库”和“信易贷”平台,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信贷支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5.2022年全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36.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公共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的提示提醒,在线帮助纳税人准确申报,确保纳税人申报即享受,实现优惠政策应享快享。(省税务局负责)

  37.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用于降低车辆综合使用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2022年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加强金融机构和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持续开展“2021-2023年推进海南省动产融资行动”,引导银行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金,加大对交通运输类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服务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1.2022年全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省税务局、民航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财政部门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疫情防控工作统一安排,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民航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我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我省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地方财政可根据交通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结合财力对相关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省财政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了解辖内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及时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海南航空等航空公司和省内民航机场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民航海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5.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政策落地保障措施

  (一)省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沟通,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兑付标准和程序。将本方案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纾困扶持措施汇总成本部门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纾困措施清单,督导本行业切实将纾困扶持政策落地。财政、税务、金融、社保等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各市县政府、各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纾困措施落实。(省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压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好本实施办法所有助企纾困措施,用足用好服务业纾困扶持政策。(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建立台账和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台账和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立本行业、本单位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台账,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县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台账,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单位如有其他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可在本方案外制定实施。实施情况应当纳入本方案服务业纾困工作台账。(各市县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服务业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电台、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平台和行业协会等进行全面深入宣传。确保服务业领域企业和市场主体人人皆知,打通纾困扶持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市县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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