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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思考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青年理论学习小组
党的二十大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发挥信用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基础性作用等方面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信用的认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早在2002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在省政府专题会议上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石的科学论断,并明确提出了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出建设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2003年习近平同志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阐释,内容涵盖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信用等方方面面,提出健全信用制度,强化信用监管,倡导信用文化,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等前瞻性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会议、重要场合强调信用建设的重要性,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政务诚信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等重要论述。在2017年4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在2020年7月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指出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在2021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等。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既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势,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形成的创新成果,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要进一步深化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石”,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则。生产力水平越发达、市场化程度越高,越需要健全的信用制度体系。其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自由交换基础上的契约经济,如果契约不能执行,合同不能履行,市场经济就会失灵失效。契约经济需要履约机制、信用规则来保障。其二,信用机制能够促进市场效率的大幅提高,推动经济增长与质效提升。良好的信任关系有助于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成功率。建立信用规则能够引导要素向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流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益。信用影响供求关系,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能够增进投资意愿和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市场的增长和畅通经济的循环。其三,健全的信用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信用评估和惩戒机制,有效识别和遏制失信行为,可以降低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风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等恶性竞争导致的市场失序。其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是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的必要举措。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信用风险牵连到参与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和相关产业链条,甚至关联和诱发金融、社会等领域的其他风险。因此,需要加强信用风险监测和综合研判,建立健全信用风险传导预警机制和阻断机制,有效防范严重失信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总之,信用机制影响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经济循环中。因此,需要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规则,有效解决阻滞经济畅通循环、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强和创新政府治理提供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问题。社会信用制度通过对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机制,为创新政府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全新思路和有效工具。其一,通过信用机制可以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大幅提升监管效能。借助信用管理工具实现监管对象的科学分类和高效管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重点投放到信用差、风险高的重点对象群体,对诚信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大幅增强了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推动了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其二,将信用机制嵌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提供有效解决方案。例如,通过推行信用承诺,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创新,简化行政审批和事项办理流程,可极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再如,充分整合利用信用信息、拓展信用报告应用,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破解了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其三,通过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机制,将政府治理与社会共治有效结合,使诚信者获得收益、失信者付出代价,促使经营主体更加遵守诚信规则,有助于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经营主体信用越好,越能够在金融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要素资源,从而增强自身的发展实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例如,通过“信易贷”这一政策工具,整合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等数据资源,使得金融机构能够精准掌握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等能够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获得更有用的信用数据,为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从而使信用良好的企业以更便利、更优惠的方式获得信用融资。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信用赋能,诚信有价,企业通过不断提高信用水平、提升信用“资本”,形成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成为企业自身健康长远发展、提升创新活力的强大助力。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实践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并持续完善,各部门、各地方积极推进信用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和先行经验,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不断完善。信用数据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桩。为解决信用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烟囱化等问题,推动建立数据准确、记录完整、共享可用的信用信息资源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了支撑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应用的三大平台。一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通过共建信用系统、共用信用标准、共享信用数据,实现与47个部门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心数据同步、基础业务协同,到目前为止,为各级政务部门以接口调用方式提供信用核查累计约9.9亿次。二是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服务的“总窗口”—“信用中国”网站。网站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示、查询、修复等服务,日均访问量达2亿次以上。三是为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该平台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的融合应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直达、融资增信服务等功能。
各领域信用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信用已成为各部门各地方创新治理方式、提升发展质效的有效手段。政务诚信领域,各地方探索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机制,构建政府信用管理体系,推进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政务诚信评价和政府失信惩戒等工作。商务诚信领域,“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公示各行业领域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查询和信用报告下载服务,有效降低了商务领域的用“信”成本。社会诚信领域,有关行业部门积极推进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机制。例如,社会保障领域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劳动用工领域建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交通领域探索推进水路运输、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文化旅游领域积极推进信用监管,开展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工作等。司法公信领域,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通过建立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全面推行“阳光执法”等多项举措,增强执法规范,提升司法公正。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共识提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假冒伪劣、走私骗税、拖欠违约等诚信缺失问题曾一度较为突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从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蔓延。为解决这些难点堵点问题,国家层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和过惩相当原则,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约束。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等制定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随着信用建设的不断推进,失信惩戒制度也不断优化和完善,强化了依法依规和审慎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诚信环境的不断改善,以激励诚信自觉为主要导向的信用举措更加受到重视。例如,多个地方在融资、租赁、出行、就医、创新创业等领域推出了丰富多样的“信易+”创新应用,让诚信守约、信用良好的群体获得激励和优惠,群众的守信获得感大幅增强。
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日益健全。经过实践探索,社会信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为信用建设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信用法治建设方面,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积极推动社会信用立法。目前,已有27个省份出台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建设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正在积极推进中。信用制度规范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一系列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文件,对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监管、信用修复、融资信用服务等重点专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各行业领域信用制度规范也日益健全。组织体系保障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行,统筹协调各部门信用工作。地方层面建立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配备专门人员,设置相应机构具体推进各项工作。从上至下、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要求部署落到实处。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进一步完善的重点方向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型升级、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等新的部署要求,这不仅是新形势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点方向。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社会信用上位法缺失,法治基础仍有短板,对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产生制约。再如,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开放利用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用信需求,公共信用服务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下一步,要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规则,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健全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信用规则体系。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位法出台。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与履约践诺、信用报告应用、信用评价、守信激励等制度规范,完善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具体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同时,强化信用标准化建设,加强信用标准的应用适配和宣贯执行。
完善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信息开发利用规则体系。在依法依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信用数据开发利用,推动完善信用信息流通共享机制。以需求为导向,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探索建立信用数据授权运营、流通交易等规则体系,做好数据标准建设,明确合规监管底线,为数据流通参与主体的探索提供稳定预期。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完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信用监管协同与联动,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信用风险监测,强化风险防范与管控。
打造多元信用应用服务体系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围绕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应用需求,丰富和完善“信用+”应用服务体系,推动信用数据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场景中进一步深化应用。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加强培育专业化、市场化的信用服务力量,增强信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能。
执笔人:门立群、王淼、郭歌、姚智轶、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