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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又添新规

发布时间:20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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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国家计委颁布第15号令,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这是自《价格法》实施以来,国家计委继颁布实施《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后发布的第三部有关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规章。这部规章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对于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将起到其应有的促进作用。
  今年以来,国家计委将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作为“十五”时期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主要任务,特别是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已成为价格部门的重要工作。此次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分为标价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手段,并列举了当前市场上存在的价格欺诈的典型表现形式,如:虚假标价行为、模糊标价行为、虚假降价行为、虚假折价行为、虚夸标价行为、低价标价高价结算行为、质价量价不符行为、假冒政府价格行为等。对价格欺诈的行为界定,切实解决了规范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的具体实施操作问题,贯彻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价格竞争原则,对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发展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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