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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发布时间:20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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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计委第14号令发布。《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规定》明确了价格举报的范围、形式、工作原则、受理机关、分工管辖,以及工作程序等。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规定》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举报的工作程序及时限等作了规定。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规定》明确: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定办理。
  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据统计:2001年1月至9月,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受理价格举报174297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0724件;退还用户(消费者)21986.8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877.86万元;罚款1407.58万元。
  《规定》颁布后,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作到家喻户晓。要让群众知道,当自己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58电话,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受理并查处价格举报案件,作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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