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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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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克服当前中介市场存在的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近日制定颁布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经政府有关部门等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申领《收费许可证》等条件。

  《办法》同时规定: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对违反《办法》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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