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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经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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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21〕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能源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供销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保障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受生产成本推动、国际市场传导、社会库存较低等因素综合影响,国内化肥价格明显上行,氮磷钾等主要品种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涨幅较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化肥生产要素供应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工作,强化组织协调调度,优先保障化肥企业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并向保障国内市场供应的化肥企业倾斜。国家能源集团、中煤集团要敦促所属煤炭企业,内蒙古、山西、陕西、新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能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本地区煤炭、硫磺、冶炼副产硫酸等重点原材料供应企业,与骨干化肥生产企业签订长协合同,督促提高长协合同兑现率,保障化肥生产企业原材料足量供应和价格稳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在保证民生用气的基础上,采暖季尽量减少对化肥企业中可中断工业用户的压减气量、时间,同时研究建立与化肥生产企业双赢的合作机制。内蒙古、河南、山东、云南等产肥大省电网公司应优先保障化肥生产用电。云南、贵州、湖北等磷矿外运省份,允许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增加磷矿石产量,保障外省磷肥生产需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优先保障化肥企业生产用硫磺,保持硫磺价格合理、稳定。
  、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
  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优先保障产能60万吨/年(实物量)以上重点化肥厂供应国内市场化肥的生产用能指标及能源供应,对存量化肥产能在煤炭消费控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新增产能要根据批复产能足额增加煤炭消耗指标,允许化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所需指标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解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按民生保障类企业管理,并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贵州、四川等磷石膏“以渣定产”政策涉及的地区,在确保磷肥企业磷石膏年度控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统筹考虑备肥用肥旺季磷肥生产需要,调整平衡企业月度、季度间新增磷石膏考核指标。相关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生态修复等方式对磷石膏加以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允许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贮存或处置。
 三、强化储备调节作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及时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保障本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有关化肥储备承储企业要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部署及时投放钾肥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商务、国资、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引导本地区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保障国内市场供应。针对相关化肥质量问题,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最新规定对进出口化肥实施法定检验,对进口化肥给予通关便利。化肥进口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扩大化肥进口、有序释放库存。
  四、全力畅通供应国内的化肥运输配送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生产原辅料及成品运输以及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化肥调运需要,着力保障疫情、灾情发生地区化肥铁路运输畅通、装卸正常;严格按照最新通知要求,落实好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对需要使用敞顶箱进行钾肥运输的地区,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增加敞顶箱配用量,确保散装钾肥运输工作有序完成。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化肥等农资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为运输配送车船提供通行便利。航运企业应积极保障进口化肥运输需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在重点产粮区的运销备肥力度,服务农业生产需要。
  五、维护化肥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重点对钾肥、氮肥等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登记肥料监督抽查,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掺假使假、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各级国资委、供销合作社要指导所属化肥企业保持合理产销、进销价差,鼓励让利于农民。
  六、大力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宣传,向农民普及科学施肥知识,倡导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和缓控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支持发展肥料统配统施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施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七、形成化肥调控工作合力
  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供应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发挥化肥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本地区化肥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海关、市场监管、能源、供销、铁路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商,分析研判本地区化肥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调控和产销衔接措施,保障本地区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本地区每季度化肥市场形势和已开展的有关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需于下一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能 源 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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