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严格执行保护耕地的原则。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农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在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设施建设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低丘缓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必须采取通过工程、技术如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破坏耕作层或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房建筑物形式为临时建筑,建筑物层数为一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是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后必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须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包含复耕内容的用地协议书,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
四是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五是严格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设施农用地批准同意后,镇乡、街道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市农业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浙江省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