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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13/02/26
来源:农村经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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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把设施农用地严格界定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而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则不能按设施农用地报批。

二是严格执行保护耕地的原则。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农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在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设施建设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低丘缓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必须采取通过工程、技术如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破坏耕作层或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房建筑物形式为临时建筑,建筑物层数为一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是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后必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须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包含复耕内容的用地协议书,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

四是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五是严格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设施农用地批准同意后,镇乡、街道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市农业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浙江省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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