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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助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08/11/12
来源:农村经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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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出台在全市农村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输血,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市提出在2008年,确保东海、灌南两个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完成筹建并开业;其它各县区下半年抓紧启动试点工作,年内完成试点方案报批,明年上半年完成筹建并开业。主要做法:

1、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满足“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

2、风险可控。注重风险控制,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3、市场运作。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股东意愿。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政府引导。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对试点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落实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保证试点期间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

5、积极稳妥。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试点期间各县区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原则上为1个。

6、设定门槛。明确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7、严控规模。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提高注册资本金,以增强公司的营运能力。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股东一般为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

8、建章立制。依法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规定业务经营范围,要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县(区)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8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单户小额贷款(2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不得从事结算业务。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江苏省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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