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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关于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08/11/10
来源:农村经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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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支农惠农政策的又一重大举措,2007年湖南省湘潭县试点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具体实施情况如何,我们为此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湘潭县农业受灾基本情况

(一)2007年水稻受灾情况

2007年,湘潭县实现粮食种植面积185.9万亩,其中早稻83.5万亩,晚稻90.5万亩,一季稻1.5万亩,旱粮10.4万亩。县、乡、村各级投入抗灾救灾资金600多万元。

1、早稻受灾情况:2007年6月中旬,湘潭县部分乡镇早稻遭受暴雨洪涝灾害,受灾面积1万余亩,其中成灾面积2000亩,绝收面积800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6月下旬,湘潭县早稻又遭受风灾,造成万多亩早稻禾苗倒伏,平均每亩减产15%左右,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2、晚稻受灾情况:2007年入夏后,湘潭县又遭受50年一遇的特大干旱,致使全县20多万亩农作物受旱。其中因旱成灾面积5.15万亩;因干旱无法栽插水田面积3.5万亩;绝收面积1.15万亩,直接经济损失2500多万元。

(二)2008年冰冻灾害损失情况

今年1-2月,湘潭县遭受了严重的冰冻灾害,损失巨大。全县22个乡镇全面受灾,受灾人口达88.87万人,24.7万人口被困,53万人饮水困难,21.9万人口缺粮,5万人挨冻。全县倒塌房屋15621间,其中全倒户917户,4167间。农作物受灾面积26040公顷,受灾损失2.68亿元。其中油菜受灾面积9万亩,绝收7.8万亩;马铃薯受灾1.7万亩,绝收0.98万亩;蔬菜受灾面积12.9万亩,绝收6.2万亩;其它粮油作物受灾面积7.13万亩。果树受灾面积4.74万亩,其中柑橘3.96万亩,有3.1万亩毁园绝收。茶叶受损面积1.1万亩。全县垮塌蔬菜大棚和食用菌大棚40多万平方米,大部分喷灌设施受冻损失。养殖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全县共有724村3411组6942户农户受灾,死亡生猪67137头,草食牲畜8037头,家禽14.52万羽,水产品290.165吨,倒塌栏舍13.1万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亿元。水电、交通、通信、森林、绿化等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全县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4.16亿元。

二、湘潭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2007年湘潭县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两种,分别是水稻种植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

(一)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情况

采用以乡村为单位统保的模式。保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50%,市、县财政各补贴10%,农户自负30%。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水稻保险每亩每季保额为240元,综合费率为7%,即水稻保险每季每亩缴纳保费16.8元。水稻综合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冰灾、旱灾。水稻因灾直接造成损失率30%以上时,按照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水稻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1、水稻保险承保情况:2007年,湘潭县共有22个乡镇473个村计168471户农民参加了早稻保险。早稻承保了综合险532959.37亩,占全县早稻面积的61.6%;按综合险16.8元/亩计,签单保费8953717.4元(含各级财政补贴,其中农户自负268.6万元)。有22个乡镇541个村计171980户农民参加了晚稻保险。晚稻承保了593895.54亩,占全县晚稻面积的68.67%,签单保费9977445元(含财政补贴,其中农户自负299.3万元)。早晚稻合计收入保费1893万元。

2、水稻受灾及理赔情况:2007年,湘潭县部分乡镇早稻遭受了洪涝、风灾;晚稻又遭受了50年一遇的旱灾。灾情发生后,湘潭县组织县农业局、水利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县人保财险公司的相关专业技术专家成立了县农业灾害鉴定专家组,结合水稻保险条款制定了《湘潭县农作物农业灾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对查勘程序、方法、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水稻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进行定损分级,实行“小灾分核、大灾县定、专家把关”的查勘鉴定原则。按受损水稻生长不同阶段的分段保额与损失比例计算确定理赔。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现场查勘鉴定,并经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确定理赔金额及方案,为人保财险公司理赔提供有效依据,有效维护了保险经办机构和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经过深入实际反复勘查落实,2007年湘潭县早、晚稻合计赔付金额为1601万元。理赔款项通过核实、公示、复查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一卡通”信息化发放。

(二)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情况

能繁母猪保险以乡村为单位进行统保。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20%由养殖户自负。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6%,即每头保费为60元。农户每头保险母猪承担12元保费。

保险责任范围是,重大疾病(如败血病、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以及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

保险赔偿采取的方法是接到农户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同乡村动物防疫人员及时现场勘察、拍照、鉴定。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填报相关理赔单证资料后,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即赔付到位。

目前,湘潭县有68897户农户(含专业户、龙头企业)12.83万头能繁母猪参加了保险。按保费60元/头计算,签单保费769.68万元,实收农户保费153.93万元。自2007年11月起保到目前为止,湘潭县承保的能繁母猪死亡1402头(含冰冻死亡能繁母猪246头),已赔付金额106.4万元。

三、湘潭县实施农业保险的具体做法

(一)制定方案,精心组织部署

 省市关于推行水稻保险试点和能繁母猪保险的政策下达后,县人民政府要求县人保财险公司、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等职能部门调查、摸清保险标的相关情况,积极组织筹备推行农业保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相继出台了《湘潭县开展水稻保险方案及实施细则》和《湘潭县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然后召开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锣密鼓地在全县组织实施。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湘潭县选择了有一定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信誉度较好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公司作为经办主体机构。该公司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具备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相关的业务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其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了使全县农民了解和认识农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使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人保财险公司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各种宣传渠道,通过开辟专栏、播放专题节目,撰写宣传资料,召开会议等形式,就农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保险的项目和内容、保险责任、财政对保费补贴的比例、怎么理赔等等内容,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和发动。同时还组织撰写印发了4万份《能繁母猪保险知识问答》和10万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宣传提纲》,发放至全县22个乡镇573个村组和广大农户,从而有效地增强了全县农户防御风险的意识和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为全县农业保险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宣传舆论导向。

(三)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农业保险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和人保财险湘潭县支公司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和查勘理赔工作办公室,分别由县财政局长和县农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调全县水稻和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解决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人保财险湘潭县支公司为了做好农业保险的服务工作,设立了农业保险服务工作组,抽调一批精兵强将进行专业培训,适应农业保险查勘工作量大,技术含量高,定损理赔难度大的要求。与此同时,在公司内部还制定完善各项农业保险的相关管理和操作的规章制度。明确了业务操作规范流程以及要求,并成立了三个查勘理赔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规定限时查勘,对出险农户实行“农保通”的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使受损农户及时领到赔款,为今后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拓展打下了良好的信誉基础。

(四)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在组织协调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职责。宣传部门做好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财政部门落实好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的财政补贴,积极做好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保证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农业部门加强对水稻查勘定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鉴定;畜牧部门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鉴定、承保手续的登记造册、疫病的防治和死亡鉴定,在查勘定损工作中给予密切配合。    

四、当前开展农业保险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1、农业保险业务参与再保险存在一定困难。农业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技术性强,受自然灾害和流行性重大疾病危害机率大、受灾面广、经营风险大。农业保险业务参与再保险体系,地方在实际操作上有些具体困难。一是现行再保险体系只负责年度赔付率超过200%以上的损失分摊,对赔付率超过100%至200%之内的损失不分摊,意味着这段比例仍归经办保险公司承担,难以承受。二是再保险赔付损失分摊面不以市县为单位统计,而要按全省范围内、赔付率超过规定比例才能分摊,不符合具体实际。   

建议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再保险,宜以县为单位,当年赔付率超过100%以上的部分,再保险就应该承担分摊赔付责任。

建议二:再保险体系参与整个赔付。只要发生赔付,再保险就按约定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

2、农业保险费率偏高与农户承受能力有限存在矛盾。目前,已推行的农业保险的费率是以商业标准制订的,而因农业比较效益偏低,部分农民不愿意也无力承担高额保费。

建议明确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指狭义的)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界限;降低农业保险费率,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愿意且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投保,让农业保险惠及广大农民。

3、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水稻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是中央对农民的两项重要的惠农政策,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国务院要求对能繁母猪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那么,上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不宜采取年底结算制度。

建议要和良种补贴、直补资金一样专项调度,及时结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以利建立长效运作机制,促进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4、现有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保费补贴政策与农民交纳保费有机结合的建议。财政部财金〔2008〕26号和27号文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建议采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强调控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在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中把保费留出来(能繁母猪保险亦是如此),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多举措并行,共同促进农业增收

农业增收是一个广泛的系统的课题,仅靠单个措施是无法破解的,它需要一系列的完善的政策体系。建议在实行农业保险的同时,继续保持和完善其他一些支农惠农政策,比如:继续保持并不断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扶持,加强对生猪疫病防控的研究与指导,增加对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投入,继续加大对原种猪场、良种扩繁场及规模化商品猪场、新建的规模养殖小区的支持和扶植力度。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湖南省湘潭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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