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工作成效及2006年工作部署(下)
二、2006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宏观调控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
1.继续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围绕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工作:一是加强粮食价格调控,保持粮价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稳定最低收购价水平。继续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研究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粮食价格综合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二是完善化肥价格调控机制,稳定市场肥价。继续坚持促进化肥生产、保障供应、促进流通和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继续对化肥生产实行优惠电价,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暂免征收;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等暂停出口退税,对尿素征收出口季节性关税,严格控制化肥出口;继续严格控制化肥出厂价格,在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管理;继续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突出抓好化肥生产环节特别是部分尿素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的检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力度;认真研究化肥价格改革方案,逐步取消优惠,放开化肥价格管制,建立对农民综合直补制度。三是继续清理涉农收费政策。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要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农村各种集资、摊派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验收评比、达标升级项目。对项目合理但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继续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建房、殡葬、教育和村委会收费,以及国家公布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提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着力构建价格监控、市场巡查、及时报告、协调反馈、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2.继续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为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一是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通过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临床急需、价格低廉的经典老药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行为,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二是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通过采取增加价格形成透明度的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变化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对价格明显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通过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完善相关法规,通过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三是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针对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问题,要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四是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收费标准,降低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同时,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切实制止医疗机构自立项目乱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五是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工作,严格依法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的价格信用档案,规范药品明码标价、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以及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等,鼓励和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监督;通过检查,督促和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规范价格与收费行为。
3.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曝光了8所学校乱收费典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效震慑了教育乱收费行为。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成果,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一是继续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严格限定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收费和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的政策建议。二是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政策,招收择校生人数比例限定在30%以内,并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三是在继续保持高等学校收费稳定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政策建议。四是清理整顿公办中小学改制收费,从2006年起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收费,并对已改制的学校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制止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行高收费、乱收费之实的行为。五是继续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教材内容和印制标准、控制豪华版教材使用、进一步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政策。六是继续开展教育收费检查,重点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高等学校、示范性中小学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的要公开曝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利益。
4.研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收费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完善排污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收费政策。全面实施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未开征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地方,要尽早开征;已开征的地方,要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改进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提高收缴率。加快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建立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和费用补偿机制。
5.深入开展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要求,开展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组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检查、规范电信行业和商业促销环节的价格行为,统一发布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查处一批案件,曝光一批案件,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6.组织开展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为配合宏观调控和电价改革的需要,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落实分行业差别电价和分时段峰谷电价等价格调控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控制部分过剩行业盲目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按照《电价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重点对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电价改革政策的行为,确保电价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7.开展全国涉企收费试点检查。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与行政部门尚未完全脱钩的中介组织等单位,依据行政权力、优势地位对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乱收费,加重了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为优化企业生产环境,减轻企业负担,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取部分地方、企业开展涉企收费的试点检查,深入了解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涉企收费建议,研究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有效治理措施。
8.加强房地产和旅游参观点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加强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及公布工作,努力发挥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控引导作用。针对目前住房价格中存在的价格欺诈等问题,研究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加强与房地产相关的收费监督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推动建立与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相适应的商品房价格体系。研究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意见。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加强对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信息制度,定期公布门票价格,规范"红色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管理,防止乱涨价、乱收费。研究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投标秩序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曾培炎副总理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充分利用部际协调机制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这两个平台,加大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的力度,不断完善制度,进一步拓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域。
1.继续完善招标投标配套规则。一是要研究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完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资格审查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上半年着手开展有关立法准备工作。二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出台《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特别是评标标准和方法,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充分发挥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按照《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工作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促进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3.着手组建跨部门的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逐步整合各部门分散、封闭的评标专家库,组建跨部门的国家评标专家库。
4.抓紧建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和招标质量。配合人事部尽快建立招标师的知识、能力标准,争取出台《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暂行规定》。
5.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启动第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出台《中央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起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强化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力度。将招标投标稽察作为项目稽察的重点内容之一,严肃查处、认真纠正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研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对涉及相关部门职能以及对有关负责人员处理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查处。认真处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举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