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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认识招标师制度的里程碑意义

余以军

 

最近的我,本已是个难以静下心来写点什么的人,但是当惯了好学生,也就养成了好习惯:无论如何,作业是不能不完成的,哪怕是熬夜。何况何录华先生说要共同促进行业进步,那就不得不认真起来。放在招投标行业的发展史上来说,2009年的招标师首次统考(或者是其教材与考试大纲的正式出版发行)无论是对这个行业的学术建设来说,还是对这个行业的制度建设,甚至对规范这个行业的实践行为来说,都会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里程碑事件。一种不吐不快的冲动开始煎熬我。
  
  里程碑事件是管理学的概念,在本次招标师《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这门课中也当然涉及。其意义是指项目中某些重要时间的完成或开始点,是以项目的中间产品或者可实现的结果为依据而确立的,是项目为达到最终目标必须经过的条件或者状态。如果我们把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作为一个项目(好比把一个亚健康的人疗养成健康的人,这当然是可以作为一个项目的),把国务院56号文要求的招投标制度必须统一作为一个项目,或者把招投标学术理论体系的建立作为一个项目,如此等等,这每一个项目都必须经过的条件或者状态是什么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2009年的招标师首次统考(或者是其教材与考试大纲的正式出版发行)。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招标师制度的成功确立,所谓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统一招投标制度等等,都几乎肯定难以达成。何出此言呢?理由太多,这里只能略说几点,算是抛砖引玉,还望业内专家和领导们多加补充。
  
  首先,只要招标不责任到人,就肯定会胆大妄为。大家试想:当前,一次虚假招标被揭发甚至被确定之后,你能奈他如何?你能惩戒谁呢?要把这个企业关掉吗?当然不能也不妥。既然如此,大家当然胆子会大一点。招标师制度确立后,签章的招标师就得为此负责,这个时候,大家当然胆子会小一点。有人担心说,越是能力强的会计师越会做假账,越是能力强的招标师当然就越善于搞虚假招标。这话不错,但是这话更说明需要明确招标师实施准入制度,不能只是看看水平高低,一定要定期体检看看招标师的胆子大小,看看这胆囊里面有没有结石、息肉、炎症、癌细胞。不妨这样说,招投标行业健康不健康的问题,其实就是胆囊健康不健康的问题。如果不能让权利与责任对等,任何管理都不会成功。招投标的利益是如此之大,如此诱惑人,谁不乐意介入?但当前有哪个具体人很明确的需要为此负责吗?招投标监管要做好,不理顺这个问题行吗。
  
  其次,当前之所以在招投标行业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其中很大部分原因也在于广大潜在投标人。对于他们来说,招标采购法规政策的信息传递相当不对称,或者对于相关合法维权心中无底。大家试想:如果广大潜在投标人对于那些虚假招标的手法、违规违法性质等,都心中有数,都能一目了然,他们真的会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招标的从来不是小利益)被剥夺而无动于衷?相反,如果广大潜在投标人对自己可能的巨大利益都斤斤计较起来,那就会对虚假招标群起而攻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只要我们相信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现在,有了招标师制度,也有了招标师考试大纲和教材,就能够召集和方便召集业内群众,也就有了一个向群众讲明白的本子。这当然对行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不仅仅只是对这个行业的学术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再次,当前之所以在招投标行业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其实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部分操纵虚假招投标的人 “因无知而无畏,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并不是真正的胆大。现在,招标师考试的强制学习制度,必然有益于改变其一部分人的思想意识。
  
  我妄自揣测,何先生之所以文中暂时只是把招标师制度作为招投标行业学术建设的里程碑,而没有像我这样扩大化到行业制度建设、行业实践规范、行业整个发展史的范围,或是因为理论先行的重要性,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嘛。这个行业一切的一切,当然首先是需要搞好学术建设的,其他的本可以暂时按下不表,以后再议的,我这里实在是有点不顾章法。
  
  我唠叨半天,还只是在为何录华先生的这篇文章标题中的里程碑这个词叫好,确实有点人家说东你说西的嫌疑。但也是我关于何先生文中所提到如何通过招标师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问题的一种思考和认识。本来,在北京的师资培训班上,我与何录华先生沟通的重点并不在此,而在下文所提及的一些内容。
  
  我是非常赞成何录华老师关于招标师考试出题具有引导整个行业思想和行为的作用,需要慎之又慎的思想的。在培训班期间,我也就此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领导同志交换过意见,中招协的领导和相关负责同志其实更是对此认识深刻,甚至坦诚在辅导教材中发现了一些差错和问题,并表示在命题中要避免这些差错和问题以免误导行业。
  
  这次在北京参加这个师资培训感触最深的是,好多好多业内资深专家都来此认真学习这四门课程,而且大家的交谈中无不表示:对于招投标这个行业所需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构架,这次才算有了一个全面、彻底的认识;对于如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技能,这次才算有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和路径。我也是非常认同这一点的:不是吗?这套教材很好的整合了招标采购这个职业这个行业所必需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整合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担保法、建筑法、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力求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整合了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投标、服务招投标各自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如此等等。的确较为完整地建立起了招标采购这个行业的理论框架,的确让大家感受到了作为一个专业的招标采购工作者需要虚心补充的其他方面的知识,面对这样一个框架,任何自满都是一种狂妄。这当然是这个行业学术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当然,任何新生事物刚出现的时候总是不够完善的、弱小的,需要的是大家的包容、呵护、支持、指正。需要警惕的是:任何新生事物出现时,都一定会有人心生怀疑、驻足观望或质疑指责。何先生在文中也提到了这套教材中的一些问题,但显然是建立在理解和包容基础上的,显然其出发点是支持和建议性的。不过,对于何先生文中几大招标监管部门规定不同,也不能说某个部门的规定一定是唯一正确的规定,只能说明是某类项目需要用到哪些规定的说法,学生以为似有不妥。一是国务院要求招标投标制度必须统一,那就需要按照国家的行政监督指导授权体系来进行政令整合,不能过分迁就和承认多头管理中不统一的东西,国家建立招标师制度当然应该向着有利于促进政令整合统一的方向走;二是此时不能以思考哪个规定正确哪个规定不够正确为先导,因为要论证哪个部门的规定不正确都不可能,最后只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论不休,而应该以部门职责和授权为先导,招标投标虽然是多头管理体制,但是也有很清晰的分工协作和主责部门划分,行政问责制也明确了这类多头管理的问责对象如何确定,责任就是权力,权力就是责任。这次中央新三定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的责任继续落在了发改委的肩上,对于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的对错,发改委当然要负指导之责;对于各部门规定之不同,更要负协调之责。
  
  我把对何先生文中不够理解的部分坦诚说出来,一是期望何录华先生能够详加阐述,帮助我理解;二是期盼各位专家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各抒己见,我当虚心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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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27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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