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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四项措施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管

发布时间:2009/11/25
来源:农村经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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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涉农专项资金公示制度。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后15日内,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政务网站、项目实施村(居)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群众公开涉农专项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有关信息,涉农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向群众公布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行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不准擅自改动明白卡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居)集体或他人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的“六到户、六不准”涉农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实行涉农专项资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定期将涉农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进行通告,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

四、加大涉农资金监管力度。不断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以现金形式补贴给农户的涉农资金严格通过“一卡通”发放,街道、园区和村(居)不得代领转付或抵扣任何款项。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山东省烟台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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