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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十一五”煤炭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1/06/30
来源: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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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情况

(一)严格把关,规范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要求,我们及时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对符合换证条件的煤矿需经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我们严格按照与每个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应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化情况,及时延期、注销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积极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发证前的沟通,做到“六证”颁发的统一,并随时掌握其他证照的办理情况。

另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每年都正常部署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与停产整顿和节后复工、资源整合、扩能改造等相结合。对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经验收并经整顿验收小组同意恢复生产后核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实施关闭;年检与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结合,对年检合格的煤矿同时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限期整改并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对当年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实施关闭。

自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已换发(变更)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107个。2006年以来,对公告关闭的煤矿,我们及时注销了煤炭生产许可证或不再换发新证,生产许可证由2005年底的117处减少到2010年底的29处。

2008年9月19日自治区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全区煤炭资源的规划、勘查、开采、利用、管理、保护和煤田灭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全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有关部门的职责,对依法进行煤炭生产监管提供了依据。解决管理的“缺位”和“越位”。我们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受理交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规定了从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及审批时限等办事指南,完善了制度,稳定了煤炭生产秩序。

(二)加强生产能力管理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生产能力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设计和生产能力管理的通知》。从煤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审批、竣工验收以及生产能力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监管。

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我们对生产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对新投产的煤矿在发证前对所报送资料审核,并深入煤矿井下对各环节、系统进行验收,合格后按确认的能力在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生产能力。2006年国家发改委统一核定能力后,我们与宁夏煤监局、自治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厅联合审查,又对红寺堡石炭沟等3处煤矿重新核定了生产能力。新增生产能力969万吨/年。同时,延续了三个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二、“十一五”期间煤炭结构调整情况

(一)煤矿整顿关闭

2006年至2010年,全区共关闭煤矿66处,淘汰落后产能421万吨/年,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特别是2010年,根据国家整合矿产资源、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采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序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初步建立了小煤矿退出的政策机制,严格小煤矿准入、退出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等工作措施,将现有小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一批、扩能改造一批。到2010年底,全区单井产能在10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关闭。共关闭41处,淘汰落后产能234万吨,比国家下达任务多关闭28处,多淘汰落后产能131万吨。

(二)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

从2006年起,自治区开始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年又实施了新一轮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出台了《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36处煤矿企业参与了整合,整合主体为11处,整合后关闭煤矿25处。同时,我们简化资源整合工作程序,对各市县提出的资源整合方案,由自治区经信委直接组织煤监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安监局联合审查、审批。目前,整合工作正在稳步有序进行。整合改造后的矿井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规模扩大,产量增加,效果明显。2010年末,全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48处,改造后能力2031万吨。

(三)大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企业

“十一五”期间,为按照国家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神华煤集团公司作为汝箕沟矿区和马家滩矿区的开发主体,先后将矿区内的平罗县大石头煤矿和宁夏盐池冯记沟煤矿收购。收购后,对大石头煤矿进行了升级改造;冯记沟煤矿由规划的金凤煤矿整体开采,纳入马家滩矿区一个主体统一开发;宁夏发电集团作为王洼矿区的开发主体,对矿区内的彭阳县银洞沟煤矿进行了收购,目前正在进行300万吨/年的技术改造。

三、煤炭生产监管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处(原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区煤炭生产监管工作。宁夏煤监局、自治区国土、安监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指导和推进煤炭生产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我们简化对扩能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程序,对各市县提出的扩能改造和资源整合方案,由自治区经信委和宁夏煤监局联合组织市(县)工信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批。提高了办事效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煤炭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管相结合。将煤炭生产监管纳入对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中,各市县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的煤矿派驻监督人员,防止违法生产。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施工期间安全监管。对在关停整顿期间偷采、突击开采,造成事故的矿主予以严厉处罚。

四、取得的成效

(一)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规模扩大。通过“十一五”期间加强煤炭生产监管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等工作,2010年末,全区在册煤矿97处,能力11701万吨。其中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常生产的煤矿29处,生产能力5094万吨;在建煤矿20处,在建规模4576万吨;技术改造煤矿48处,技术改造后能力2031万吨。

(二)煤炭产量稳定增长、产煤结构得到调整。“十一五”期间,全区共生产原煤24049.35万吨。其中,2006—2010年五年的产量分别是3275.31万吨、3906.13万吨、4390.95万吨、5669.34万吨和6807.62万吨。“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以20.73%的速度增长。

宁夏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产煤分别占88.2%、8%和3.8%。全区煤炭工业结构趋于合理,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形成了以国有重点煤矿为主的生产格局。

(三)安全基础得到了加强。在原煤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全区煤矿生产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向好的态势。“十一五”期间,全区各类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年年在控制指标以内,共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58起,死亡94人,百万吨死亡率0.39;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以年均30.12%、12.35%和27.39%的速度下降。2010年与“十五”末的2005年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下降了83.33%、48.28%和79.82%。煤矿安全基础得到了加强,安全状况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五、“十二五”期间煤炭生产监管工作思路

“十一五”期间,通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后,全区剩余30万吨及以下小煤矿(含国有小煤矿)共54处(其中30万吨10处,30万吨以下44处),生产能力为12万吨/年的矿井只有1处,其余都在15万吨以上。“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继续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的政策,全区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责任事故的煤矿。小煤矿降到50处以下。

 “十二五”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查找在煤炭生产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全区实际,研究改进和加强依法生产和监管措施,切实做好煤炭生产监管工作,促进煤矿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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