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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一五”煤炭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1/06/30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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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煤矿基本情况

(一)资源情况

广西探明的煤炭储量约为23亿吨。其中95%以上的烟煤为非炼焦用煤,其储量的80%集中在桂中和桂南;无烟煤的大部分储量集中在桂西、桂西北;褐煤及长焰煤主要集中在百色盆地和南宁盆地。广西煤炭储量超过一亿吨的煤田(矿区)有合山煤田、百色煤田、环江煤田、南宁煤田、扶绥煤田、罗城煤田、上思煤田等。

广西煤炭资源呈分散分布状态,煤质劣,赋存条件比较差,煤层薄,煤层变化大,构造复杂,难以大规模开采。现有大部分矿井资源接近枯竭。这些矿井绝大部分为上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所建。七十年代及以前建井的多数已经闭坑,剩下的资源也接近枯竭,急需接替;八十年代建井的已经进入矿井寿命的中晚期,亦需要规划后备勘查基地。

(二)生产和消费情况

广西的煤炭资源赋存条件限制了大型煤矿矿井的建设,因此广西煤炭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根据广西统计年鉴及有关资料反映,2006年广西生产煤炭680.53万吨,煤炭消费4172.72万吨;2007年广西生产煤炭721.48万吨,煤炭消费4772.52万吨,缺口通过从外省调入和进口解决。2006年广西调入煤炭3671.32万吨,进口888.06万吨,调出1062.15万吨,纯输入煤炭3497.23万吨;2007年广西调入煤炭4019.40万吨,进口1358万吨,调出1300万吨,纯输入煤炭4077.4万吨。2008年煤炭产量472万吨,2009年煤炭产量605万吨,2010年煤炭产量586万吨,煤炭消耗量大约为5500万吨,煤炭主要以区外、境外输入为主。

(三)矿井情况

2010年底全区共有煤矿矿井122对,其中生产矿井60对,生产能力829万吨,分布在全区六个地级市的十七个县(市、区)。其余62对为基建技改矿井,设计能力531万吨。

尽管受资源赋存条件限制,我们仍努力通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手段不断提高矿井规模,生产矿井中30万吨以上能力的7对,6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47对,还有6对生产能力为3~4万吨的矿井将于2011年关闭。基建技改矿井设计能力全部在6万吨以上。

二、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2004年6月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将全区煤炭行业管理职能移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承办处室是能源工业处,各产煤市经委、产煤县经贸局也相应承担辖区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2009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次进行机构改革,煤炭行业管理职能由新成立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委内设能源处具体承办。

(二)制度建设情况

区经信委在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方面,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在行业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对矿井劳动定员方面也对煤矿提出了相关要求。2010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牵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并已公布实施。同时组织起草了一系列贯彻落实通知的文件,正在进一步修改和征求意见,预计在2011年颁布实施。

(三)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情况

经过2005年的煤炭生产能力核定和2006年煤炭生产能力复核两项工作,理顺了全区煤炭生产能力管理体系,使全区煤矿生产能力得到了有效管理,超能力生产现象得到了遏制。在能力核定和复核的基础上对全区符合换证条件的煤矿生产矿井进行了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克服了过去煤炭生产许可证版本繁多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现象。

每年按规定进行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为做好煤矿生产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自治区经信委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等工作均严格按照《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材料均经由我委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进出,整个办理工作,规范有序。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设置。

年检工作的安排和抽检率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资料审查率100%,现场抽查率25%,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比例。“十一五”期间没有年检不合格矿井。通过每季度的例行安全检查对年检中提出限期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但年检的进度由于政策变动、人员不足等原因有所延缓,有时未能按预计时间完成。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2006年生产能力复核后换发的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老矿井均按批准的核定能力登记生产能力,新投产的矿井按照设计能力登记生产能力。年检中没有发现有超能力生产的情况。

2006年自治区政府明确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核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以来,认真组织开展了煤矿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通过举办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培训班,累计初训、复训学员600多人次,目前有近300人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了煤矿矿长任职资格。

除了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之外,还努力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牵头组织了全区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百日安全督查、瓦斯治理等工作;推动煤矿生产矿井的通风、排水、提升等系统的在用设备性能检测、检定工作。参与原红茂矿务局维持社会稳定工作,经常深入矿区一线调查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十一五”期间,我们下大力气推动煤矿技术改造,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机械化改造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几年来共批复了七十余对矿井的技术改造设计,其中百色矿务局东怀煤矿为代表的一批机械化综采技改项目已建成投产,填补了全区机械化综合采煤工艺的空白,是广西采煤技术的一个飞跃,有力地促进了广西采煤工艺向机械化方向发展,极大提升了全区煤炭生产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截止2010年底广西煤矿已建成5对综合机械化开采矿井,还有6对采用了高档普采工艺的矿井,使全区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达到33%,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得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十一五”期间广西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着重抓了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工作,2010年建成了百色矿务局东怀煤矿、钦州矿务局稔子坪矿黄华峒斜井等4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把扶绥县建成了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县,完成了全国“双百”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的工作任务为广西瓦斯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我委还组织专家对高瓦斯矿井逐一进行了会诊,提出了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完成了全区瓦斯地质图谱的绘制工作。

三、结构调整工作情况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9年,为加强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又专门成立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经信委。

 “十一五”期间,广西煤炭整顿关闭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按国家要求关闭布局不合理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第二阶段是自治区出台新的关闭政策,建立小煤矿政策性退出机制。2006年至2009年,主要关闭对象是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该项工作主要以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的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来推动,据牵头单位统计,2005至2007年,全区共关闭各类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约210对,2008年关闭16对,2009年关闭11对。

2009年,为了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出台了新的关闭政策。2009年9月11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5号),决定关闭除上林南南煤电铝一体化项目之外的年产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煤矿矿井,对6万吨以上的煤矿矿井,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关闭。自治区政府最后批复了全区55对(其中6万吨以下的为54对)关闭矿井名单,产能合计193万吨,这55对矿井的关闭工作在2010年全部完成。对关闭的54对6万吨以下矿井,自治区专门拨出专项资金,按每关闭一吨煤矿生产(设计)能力补助140元的标准对有关闭任务的市、县政府予以资金支持,另外按每关闭一对矿井45万元的标准给各市、县政府下拨工作经费。 2010年,全区共投入财政资金约3亿元,用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小煤矿的政策性退出机制初步建立。

2010年12月31日,应关闭的55对矿井已经关闭到位,超额完成了 “十一五”后三年关闭40处小煤矿的计划任务。

(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情况

2006年,自治区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全区煤矿发展状况和资源整合条件,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60号),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定了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十一五”期间,共对27对矿井进行了资源整合,整合后留存11对矿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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