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是国家煤炭生产和调出大省之一,近年来,原煤产量一直稳定在1亿吨左右,对东北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能源支撑作用。全省现有煤炭保有储量219亿吨,占东北三省总储量的73%,但煤田地质赋存和构造复杂,在已探明的煤层中有相当数量为不可采煤层,当前可采储量仅是地质储量的30%左右。由于开采基础条件差,矿井平均规模较小,目前3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井占矿井总数的95%。
2006年,全省共有1706处矿井。在去年关闭124处地方小煤矿后, “十一五”期间累计关闭763处煤矿,全省现有矿井总数为943处,主要分布于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其中生产矿井868处,另有75处通过“招拍挂”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井及其它建设矿井正在建设中,设计能力为2100万吨/年。868处生产矿井中含国有重点煤矿133处,登记生产能力6092万吨/年;地方煤矿735处,登记生产能力4422万吨/年;全省生产矿井登记生产能力为10514万吨/年。
2009年机构改革,省政府将原省经委的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和市场监管,与省安监局的安全监管整合到一起,组建了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并成立了党组,负责全省煤炭生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一、煤炭生产许可工作情况
(一)制定政策,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
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手续要求的通知》、《关于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审批依据和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审批程序、审查责任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定,公开了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为严格把好审批关奠定了基础。
(二)落实责任,严格煤炭生产许可监管
1、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明确省级发证、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管理制度,省煤管局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市(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龙煤集团公司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图纸真实可靠性。
2、结合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强化许可证监管。下发了《关于做好复产验收合格矿井证照核发返还工作的通知》及《进一步加快复产验收合格煤矿证照核发返还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复产验收开工矿井返还、变更和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程序及手续。
3、严格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构建良好的煤炭生产秩序。从细化煤炭生产许可证内业资料审查和强化煤矿现场监管两方面入手,着力规范全省煤炭生产秩序。一是定期开展煤炭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始终把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依规生产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全省各级政府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分别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公安、国土、煤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打击煤矿违法非法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4、为煤矿企业及时办理延续变更、补办及核发手续,及时吊销关闭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采取加班加点、节假日不休息及现场办公等灵活多样的办法,去年累计为466处矿井及时办理了有关手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的要求,2006年以来,对已关闭的763处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吊销,坚决杜绝无证违法生产行为。
5、严格审查、把监管结合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从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入手,在办理中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严格标准。一是严格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求县(市、区)、市(地)或国有重点煤矿监督整改并出具整改合格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二是对上年度未申报年检的矿井申请延续、变更或本年度年检时,责令先补办年检手续和材料,补检后再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或本年度年检,并说明上年度未申报年检的原因。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年检的矿井,由市(地)、县(市)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三是对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竣工矿井、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矿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长期失效矿井,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和延续时严格执行专家现场审查制度。
(三)超前安排,认真抓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每年年初省煤管局及时下发有关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明确年检重点检查的煤矿和检查煤矿的重点内容,并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目标任务,依法超前安排布置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2、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针对全省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开工检查部门及频次较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煤矿重复检查验收次数,明确在标准不降低前提下,采取年检工作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相结合进行,共用一套材料,一次联合现场检查,减少检查次数、简化年检程序及提报有关图纸和材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年检工作及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组织专家,严格抽检。组织省内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技术专家,参加抽检互检工作。去年历时三个多月对正常生产的604矿井中抽检130处矿井,抽检率达到21.5%。对不合格矿井,当场下达停产限期整改指令,责成有关方面负责落实整改并跟踪问效。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4、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年检工作以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放顶煤开采、多段提升及高(突)瓦斯矿井为抽检的重点,并强调 “五个结合”:一是与地方煤矿复产验收相结合;二是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设施相结合;三是与推进煤矿质量达标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整顿关闭相结合;五是本地与外地专业人员互检相结合。
二、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情况
2006年以来,全省累计公告关闭小煤矿763处。目前,除2010年关闭矿井部分没有达标外,其它关闭矿井已全部达到关闭标准。通过学习借鉴山西省经验,从严格生产准入、加快整合进程入手,进一步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及小煤矿关闭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省各类煤矿总数控制在900处以内。为此,采取了积极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煤管、国土、煤监、安监、工商等十个部门为成员的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二是规范整合实施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合工作,积极协调各部门关系,共同推动整合开展。四是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调查研究解决整合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加大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对整合工作的认识,增强主动性。目前,全省共上报整合方案321个,已批复方案191个;批复方案中参与整合的煤矿为388处、整合后的煤矿数量为191处,完成资源划界的有45处,取得采矿权的9处,完成矿井初步设计审查的2处, 2010年底完成竣工验收的煤矿1处。
在开展资源整合的同时,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将兼并重组列入《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发展规划(2010-2012年)》,提出发展目标是: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930处以内;通过兼并重组实现办矿企业100个以内;企业年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对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设定条件、重组后企业规模、企业中单个矿井生产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通过资源和产权收购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大型煤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提高小煤矿管理水平。一是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周边危及大矿安全的小煤矿,由国有重点煤矿收购兼并或关闭。二是鼓励具备资质的地方煤炭集团兼并收购小煤矿,实行集约化管理。三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小煤矿与国有重点煤矿相邻,具备大矿托管、兼并或扩能改造条件,拟安排大矿托管、兼并或扩能改造矿井83处,目前,全省共有27处地方小煤矿被大型煤矿企业整合兼并。
三、生产能力管理情况
(一)政策引导,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确定开采强度
为深刻吸取龙煤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动态监管和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专门下发文件对控制龙煤集团等国有重点煤矿井下工作面个数和作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并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瓦斯治理,要求煤矿按照生产能力、瓦斯等级合理确定采区个数、工作面个数和作业人员数量。
(二)严格程序,科学组织,及时开展生产能力核定
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申报、审查和审批程序。自2007年以来,已对30处矿井生产能力重新予以认定,其中龙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24处,新增能力324万吨/年,地方煤矿6处,新增能力126万吨/年。
此外,认真做好全省各类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严格复核程序,以龙煤集团等国有重点煤矿集团所属的全部煤矿,及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地方煤矿为生产能力复核的重点,把通风能力和瓦斯抽采能力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硬性指标加以复核,重点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矿井进行严格监管、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