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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一五”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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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五”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的规定和要求,强化监管,控制总量,优化布局,规范许可,为构建科学合理的煤炭经营流通体系和保障福建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10年底,我省共批准煤炭经营企业494家。其中:批发零售391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103家。“十一五”期间,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企业结构逐步优化。2010年末,全省391家批发零售企业,其中: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企业18家,占批发零售企业5%;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144家,占批发零售企业37%;注册资本500万元—1000万元企业249家,占批发零售企业63%。分别比2005年末增加16家、133家、224家,全省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平均注册规模达2242万元,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二是企业布局和调运量从内陆产煤区向沿海港口转移,2009年、2010年两年中,新增批发零售企业中占68%位于沿海地区,60个民用型指标调整为批发零售指标,其中40个指标调给沿海地区;“十一五”期间煤炭调运总量达33000万吨,其中占70%调向沿海港口地区,充分利用我省港口资源优势,由港口进口煤炭再经由铁路或水路向内陆省份转供。2010年,完成省外煤炭调运4865万吨,其中:进口煤炭调运量2000万吨。三是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量100万吨以上的企业从2005年末的2家增加到2010年12家,2010年全省完成煤炭调运量7500万吨,比2005年增长30%。同时,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我省部分县建立了煤炭电子网上交易平台,煤炭经营进入多元交易模式。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依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福建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规范细化了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经营行为、监管管理等。设立了省、市、县三级煤炭经营监管机制,落实监管人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我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批准、颁证,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初审,设区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共同负责现场核实和日常巡查。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机构健全,制度规范,做到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了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核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有关规定,2008年以来,我省推行煤炭经营资格网上电子政务审核审批,凡煤炭经营资格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等均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审批。同时,严把审查关,严格按准入条件和布局要求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或不符合布局规划内的,不予受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做到审核审批依法依规。

(三)强化动态监管

以年度核查为契机,严格审查经营企业准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无自行变更煤炭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年经营量是否达到要求,有无出现买卖、出租、转借煤炭经营资格证和非法经营行为等。对达不到煤炭经营资格法定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经营资格;对达不到煤炭经营量规模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时间,对在下一年度核查中仍达不到经营量要求或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劝其退出经营活动。“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注销162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其中,2010年注销了28家。在做好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年度核查等日常工作外,对煤炭经营市场出现的问题,不定期联合工商、质检、环保、税务等部门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通过上述行动,我省逐步建立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和联合执法的煤炭经营动态管理机制。

(四)调整布局结构,推进资源有效配置

针对我省煤炭资源匮乏,约三分之二以上的煤炭靠省外调入或进口的实际,为解决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不断增加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需求,我省在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十一五”布局规划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企业布局,在充分考虑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征得国家发改委的同意和支持下,将60个民用型煤指标调整为批发零售指标,有效地缓解了我省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规划布局之间的矛盾,对全省煤炭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福建省经贸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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