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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总结

 

我委对“十一五”期间尤其是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以来,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和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进行了总结。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江苏是经济大省,煤炭需求旺盛,是全国煤炭外购最多省份,煤炭经营活跃。“十一五”期间我省煤炭消费不断增长,2006年以来,我省煤炭消费量依次为17720、20030、21360、22500、24500(预计)万吨,而我省煤炭产量年均保持在2400万吨左右,煤炭自给率10%左右,2010年从外省调入煤炭超过22300万吨,外省调入占全省煤炭消耗总量91%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十一五”期间,我们在煤炭经营企业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是科学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等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824号)要求,我委立即布置各市做出各地规划,并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拟订了《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2006-2010年布局和调控规划》。

二是合理布点。根据我省煤炭主要消费在苏南地区、煤炭运输主要靠水运(海进江、长江、运河)及煤炭集散地等特点,煤炭经营企业向煤炭用量大的苏南地区和徐州地区倾斜。这几年在煤炭经营企业的动态情况看,规模企业总量及布局基本合理,有力地保障了全省的煤炭稳定有序供给。

三是控制总量。2005年,我省共有煤炭经营企业3650家,煤炭经销量1.4亿吨。为了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我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要求,坚持培养专业化、规模化企业,通过年度检查,淘汰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差的企业,到2010年,我省有煤炭经营企业3460户,比2005年减少了200家。

四是优化结构。2005年底全省有300多家煤炭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经过五年努力,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都达到了要求,其中1000万以上由 560 家,500至1000万由 1319 家。目前煤炭经销量在50万吨以上的煤炭经营企业达127家,10万至50万吨的达560家,5万吨以上达1375家。大大优化了企业结构。

从上述看出,我省在煤炭消费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保持基本稳定,基本做到了专业化、规模化,全省煤炭市场秩序规范有序,有力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持续快速增长的需求。

二、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概况

(一)监管机构设置。

我省各市、县均设有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尤其是在2010年我省市、县机构改革中,我委加强与各市沟通,要求上下对口。现市煤炭经营监管职能全部调整到经信委,并设置了专门的煤炭管理处室,改变了之前各市煤炭经营监管职能分别设发改局、经贸委、贸易局、物资总会等不同部门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为保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财政还设立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煤炭经营许可证审批及市场监管、执法等。

(二)监管制度建立。

一是成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小组。由我委和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二是制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制定了《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三是坚持每年召开二次以上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研究布置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并对全省监管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全省煤炭经营监管水平和监管人员素质,确保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质量。四是实施阳光行政。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行网上审批,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工作措施

(一)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全面检查。从2005年开始,我委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开展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在强化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同时,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

一是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每年1至3月,我委对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和分工、时间、内容、需申报的材料等进行部署,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年度检查合格的统一由我委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对年度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质量。采取分级负责制度,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资料的收集汇总、核实,对企业上报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并提出年度检查初审意见。我委负责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各市函告本地工商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年检时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三是抓住重点开展工作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重点核查企业的煤炭经营规模,购销渠道;有无伪造、出租、买卖、转借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代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偷漏税款行为等方面。并在年度检查通知中明确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的9种情节。基本合格的企业督促整改,在督促整改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为了掌握企业煤炭经营情况,我们还要求企业必须送审煤炭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

“十一五”期间,我委每年通过年度检查,淘汰煤炭经销规模小等不符合专业化、规模化要求以及有违法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250家左右,为专业化、规模化的煤炭经营企业腾出了发展空间,促进了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

(二)严格审批制度,把住准入关。一是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为依据,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申报企业从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储煤场地设施的可靠性,购销渠道的合法性,煤炭计量、检测的完备性,储煤场地证明的有效性等方面逐一审核,把审核书面材料与现场勘察结合起来,保证煤炭经营合格企业的质量。二是合理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逐步提高注册资本,特别强调需要有效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储煤场地证明和有效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证明,新增加的煤炭经营企业原则上注册资金达到500万以上。常州市从2007年起所有煤炭经营企业都达到了500万以上。优先发展专营煤炭的大型经营企业,优先发展具有独立拥有符合面积要求的储煤场地和煤炭计量设施、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的煤炭质检专业人员和计量人员的企业。

(三)严格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2010年,我省有大批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我委积极组织开展延续审查工作,制定办法,严格审核。凡拟继续从事炭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按照新准入条件及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证,达不到新准入条件和要求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及时申请延续的不予延续换证。

(四)强化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将煤炭经营监管工作重点由审批设立新煤炭经营企业,转到全面加强日常监管上来,强化煤炭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煤炭经营正常秩序。

一是加强变更管理,规范申报材料,严格对企业变更申请的审查,禁止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储煤场地等事项,避免出现买卖、出租、转借煤炭经营资格证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二年内不得变更。

二是网络监测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2010年开始,我委建立了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网络系统,对全省3000多家煤炭经营企业、2000多家5000吨以上用煤企业实行网上月报制度。及时监测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了解我省煤炭消费量、来源及运输方式。

三是推进储煤场地环保建设。我省有各类储煤场地894个,煤炭储存场地在存运中转过程中给环境带来了很大影响。为此,我委把全省储煤场地的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引导储煤场地向集约化、规模化、环保化、功能化方向发展。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过程中,加强储煤场地环保条件审查,引导储煤场地环保化。鼓励各级政府根据各地特点,在铁路、沿海、运河、长江沿线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好、环保设施全、技术水平高、能适应用户需求集配煤、清洗、精加工的煤炭储备中心。

四是加强引导,发各市行业协会作用。导和支持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积极组织煤炭资源,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煤炭质量,促进煤炭稳定有序供应。引导煤炭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提高素质。南通市专门制定了《南通市煤炭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等级所具备的条件,考核标准为“三经营一管理”,即规模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企业管理三部分。

五是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各市主管部门工作组成员作用,按照法律规定,我委委托各市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检查,没有成立执法队的地区,联合工商、公安和技术监督等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煤炭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 “行政执法公示制”等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使得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行为合法,执法监督健全,“十一五”期间,我省查处几百起案件,且没有出现行政诉讼。(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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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5/17
来源: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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