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顺利,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2005年底,全市煤矿个数为1659对,“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关闭小煤矿912对,减少生产规模2033万吨/年,现全市保留煤矿矿井747对,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关井任务。对保留的747对矿井,制定了若干政策措施,提高了准入门坎,淘汰了4万吨/年以下产能的矿井。通过关闭、整合、改扩建、技术改造等措施,促进了保留矿井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的提高,基本健全了依法办矿、合规管理、正规开采的矿业秩序,煤炭产量由2005年的3313万吨,提高到2010年的4377万吨,单井平均生产提高到6万吨/年,促进了重庆煤炭工业的良性发展。
2. 煤炭建设有序推进。
“十一五”期间通过新建矿井和对老矿井的改扩建,全市煤矿新增设计能力1216万吨/年。其中:新建矿井38对,设计总生产能力556万吨/年。5对矿井已投产(设计能力182万吨/年),其余33对矿井(设计能力474万吨/年)将于“十二五”初、中期陆续投产。改扩建矿井111对,设计能力1680万吨/年(原设计能力1020万吨/年),新增产能660万吨/年,均于“十二五”期间投产。
3.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进一步规范。
(1)强化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有关国家部委的要求,从程序、内容上具体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煤炭生产许可监管。
(2)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每年按期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年检重点与煤矿安全达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等管理工作相结合,年检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核实相结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及时依法处置。
(3)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加强新办、变更、延续、补办、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档案管理。公示办理程序和办理流程。
(4)吊销关闭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十一五”期间,齐全市关闭小煤矿912个,依法吊销了31个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912个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4.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
“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和规定,对全市1447个煤矿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对煤矿生产能力实行动态管理。
5. 深化体制改革,提高产业集中度。
2007年,重庆市将重庆煤炭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和重庆建设投资公司等三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组建成立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源集团)。整合后,通过煤矿新区开发、老矿挖潜、小矿收购整合等途径实施煤炭战略扩张,煤炭产能大幅提升。2010年原煤产量达到1323万吨,约占全市产量的1/3。从2008年开始,市内收购兼并了11个地方煤矿,增加煤炭生产能力280万吨/年;市外贵州黔北控股开发了5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云南曲靖,联合攀钢集团开发炼焦煤资源;新疆开发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哈密煤炭开发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6. 煤矿技术面貌、安全生产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十一五”期间,通过强制推行“安全设施补套、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材料更新换代”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了矿井的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抗灾能力。
重庆能源集团所属矿井装备了综采工作面13个,高档普采工作面60个,综采工作面机械化程度为35%;掘进工作面2275个,掘进装载机械化率69%;其中,综掘工作面8个,综掘机械化程度为5%。
区县煤矿有365个采煤工作面改手镐落煤为放炮落煤,改木支柱为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个别矿井还实现了机械化采煤的历史性突破。
7.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
“十一五”期间,全市煤矿投入安全改造资金57.3亿元,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从2005年的13.73下降到2010年的4.16,下降了69.70%。
1. 重庆煤炭生产已不能保障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需要从市外调入煤炭,其调入煤源和运力重庆市自身难以落实。
2. 受煤炭资源的限制,“十二五”期间无可供安排有规模的新井建设,制约了重庆煤炭生产能力的发展。
3. 在保留的生产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所占比重大,治理难度限制了煤矿生产能力的发挥。
4.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百万吨死亡率高居全国前列。
5. 区县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开采工艺落后,洗煤加工能力弱,环境治理难度大、欠账多。实现循环经济的能力弱。
6. 区县煤矿管理力量薄弱,从业人员群体素质低下,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差。
“十二五”期间,随着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需求持续增长,预测2015年,全市煤炭需求量为7300万吨,煤炭产量4000万吨左右,缺口将达到3300万吨/年,必须从邻近省区和新疆调入煤炭,才能保障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综合治理、综合发展,促进重庆煤炭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继续贯彻落实重庆市小煤矿整顿治理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加速对保留矿井的扩能技改、安全补套;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机制创新,促进煤炭企业做大做强;强化安全监察、行业监管,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安全生产持续好转,矿井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在“十二五”末期努力实现矿井技术面貌有大的改善,经济效益有大的提高,职工收入逐年提高;加快国有新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建设速度;市内煤炭产量保持稳定,调入市外煤炭补充,确保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基本需求。
2. 完成在建的33对新建矿井和111对扩建矿井的建设,力争按计划投产,新增产能1134万吨/年。
3. “十二五”末期,全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到3以下,逐年下降0.4。其中,重庆能源集团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逐年下降0.2;区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人以下,逐年下降0.44,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控制尘肺病例的增长。
4.“十二五”末期,煤矿生产、安全、经济、环境状况得到大的改善。
1. 加强重庆能源集团松藻煤电公司所属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建设,早日实现年产千万吨的大型矿区发展规划。
2. 加快后备资源区龙车寺(主焦煤)井田的勘探工作进度,提高煤炭资源的控制程度,使之达到建矿条件,争取龙车寺井田主焦煤基地“十二五”期末开工建设,以保障重庆市内主焦煤的有效供给。
3. 安排建设渝北洛碛和涪陵龙头山两个1500万吨/年储煤基地,力争2014年投入运营,以保障市外入渝煤炭的储存和调配。
实现大集团发展应以市场运作为主体,强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积极扶持重庆能源集团成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大集团发展,使其成为我市煤炭生产的支柱企业集团,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的主体、平衡市场煤炭供需关系的主体,保障能源安全的主体。要求重庆能源集团“十二五”末期,市内煤矿生产规模达到3800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达到2200万吨/年。煤炭产量占全市产量的比重由“十一五”末期的30.23%上升至50%左右。
(1)加快33对新建矿井和111对改扩建矿井的建设速度,继续安排完成201对矿井进行资源整合工作,建成一批安全、高产、高效的骨干矿井,保障规划生产目标的实现。
(2) 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综合治理,实现安全、高产、环境友好型的发展。
(1) 重庆能源集团所属矿井有条件的应大力推广综合机械化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倾斜煤层保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井巷掘进要基本实现综掘和机械化装载。
(2) 区县煤矿大力推进采煤方法、采掘工艺改革;缓倾斜、倾斜煤层推广走向长壁式采煤方法、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急倾斜煤层推广走向长壁俯伪斜采煤方法和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掘进推广金属支架和锚喷支护工艺,提高掘进机械化装载比重。
(3)全市“十二五”末期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3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50%。
(1) 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煤矿都要建成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
(2.)对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和严重水害威胁的区县矿井,进行专项治理。
(3)对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困难的矿井,应组织科技攻关,实现抽采达标,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对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控制尘肺病例的增长。
(1)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一是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强化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股人、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持续加大企业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和用好安全费用,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二是确保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三是确保安全问责制度落实到位。
(2)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总结“十一五”打非成果,增强打非实效。二是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核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注重效果,跟踪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四是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煤炭行业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一是继续完善市级煤炭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煤炭监管体制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机制建设,强化煤炭监察监管合力,确保高效运行。二是针对产煤区县不同程度存在煤炭监管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奇缺、监管技术装备落后、监管资金无保障、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采取分类、分级加强对区县(乡镇)的指导,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行业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执法和技术指导,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4)建立完善煤矿准入与正常退出机制。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办〔2010〕46号文件为契机,结合重庆实际,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等入手,在煤矿建设规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装备投入、管理能力等方面建立完善准入标准,严把准入关。从合理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管理、安全事故查处和基本安全条件等方面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煤矿正常退出机制,确保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更趋优化。
(5)积极推进煤矿建设工作,确保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矿井建设过程的监管,促进早投产、早达产,以提高全市煤炭的保障能力。二是把好煤矿建设矿井的设计、施工、验收关口。高起点,严要求,促进建成高产、高效、安全生产的骨干矿井。
(6)对区县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受矿井水威胁的矿井,组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方案,进行专项治理。引进先进的瓦斯防突技术、瓦斯抽采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联合科技攻关,解决重大安全隐患。
(7)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以先进实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
(8)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走出去”,到市外进行投资办矿,也欢迎外地有实力和有办矿资质的企业来渝收购、兼并或合资办矿,促进境内煤炭企业做大做强。(重庆市煤炭工业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