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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一五”煤炭生产监管工作回顾及“十二五”展望

发布时间:2011/03/17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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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煤炭生产许可监管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一是完善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实行网上审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实行了主办处室负责、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二是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建立煤炭生产许可预警机制,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将要到期需延续的煤矿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化需变更的煤矿及时告知。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煤矿及时下发停止生产通知,并暂扣和收回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三是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变更、延续、注(吊)销台帐,实施动态管理。

(二)探索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煤炭生产监管手段。

一是扎实开展全省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及时掌握生产矿井生产和安全现状。将“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年检内容,促使生产矿井持续改进和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在年检过程中强化执法检查,以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为抓手,以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为手段,以促进煤矿持续符合生产、安全条件为目标,使年检与执法相结合、执法与完善安全条件相促进、年检与持续符合生产安全条件相协调,不断创新煤炭生产监管手段,落实煤炭生产监管各项规定条件。

(三)以严格办理条件为前提,以服务煤矿企业为宗旨,不断提高煤炭生产行政许可效能。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更高要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实行行政许可大厅网上审批。将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办理条件、需报送的材料清单等在大厅和网上进行公告,并且在受理前对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在办理过程中严格审批时限、受理条件和程序,杜绝超时办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不符合发证、变更、延续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向申办企业说明情况。

二、积极推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一)加强领导,出台政策,大力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强力推进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等文件,对煤矿技术改造、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做出了规定。2010年5月成立了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进一步强化了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二)以优势企业为依托,调整优化煤炭结构,提升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确定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充分发挥资金、技术、装备、管理优势,对地方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并实施技术改造,使煤炭资源、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向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提高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整顿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矿井),组建一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集团,实施集约化、规模化、集团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十一五”期间共关闭各类煤矿(矿井)492处,淘汰落后产能2156万吨。煤矿(矿井)数量由“十五”末的874处减少到“十一五”末的441处(含基建井),全省煤矿年原煤产量由“十五”末的7944万吨上升到“十一五”末的8799万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彻底扭转了“十五”期间煤矿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

三、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管理

依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规定,2009年对省属煤矿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并审查确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的有关规定,以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2010年下发了《关于对全省突出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通知》(冀煤生产〔201013号),对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规定必须到井下对“两个四位一体”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以消突达标煤量作为回采煤量对生产能力进行审查确认。

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确认工作,落实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一是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审查确认列入非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网上审批,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对整合重组、技改、改扩建矿井申请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生产能力进行认定。三是严格按登记生产能力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实施总量调控,根据本省实际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年度各矿产量计划,各煤矿不得突破,坚决纠正企业超能力安排生产(产量)计划的做法。

优化生产布局和产能结构,降低开采强度,严打“三超”行为。一是由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依据矿区地域、相邻关系对地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优化组合,优化生产布局、调整产能结构。二是推行支护方式改革,取消和严禁使用木支护和可燃性材料支护;推广小型煤矿机械化,推行壁式采煤方法,淘汰落后采煤工艺和设备,试行“一井一面”高产高效矿井布置工艺,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降低开采强度。三是开展了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三超”生产行为。

四、“十二五”时期煤炭生产监管重点工作

河北省既是煤炭生产大省,也是煤炭消费大省,更是缺煤大省。“十一五”期间生产煤炭4.3亿吨,调出煤炭1.5亿吨,调入煤炭8.3亿吨,纯消费煤炭11亿吨。按照河北省“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和省煤炭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十二五”期间地方煤矿整合重组完成开始陆续复工生产,全省煤炭产量预计达到4.8亿吨,调出煤炭1.5亿吨,调入煤炭预计10.3亿吨,消费煤炭预计13.5亿吨。预测“十二五”时期河北省煤炭需求形势会越趋紧张,不容乐观。

“十二五”时期,河北省将依法履行煤炭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各级煤炭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监管,强化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促使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并确保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已颁证煤矿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年检、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工作,使企业持续做到依法依规生产。二是加快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制定政策,大力推进。对完成兼并重组建设任务的,按程序要求及时进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使企业尽快复工生产。三是继续推进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广小型煤矿机械化,推行壁式采煤方法,建设安全高效矿井,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四是加大对“三下”采煤、下组煤开采的研究,争取多解放资源,增加现有矿井服务年限。五是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打“三超”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六是对市县煤炭管理人员进行煤炭生产许可管理知识、行政知识及网上审批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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