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项改革旨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体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重大创新和发展,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是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是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推进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大措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现林业科学发展、增加林农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衢州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创业创新、富民强市”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地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山林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长期稳定,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使林民得实惠。衢州市第二轮山林延包工作已于2004年在全省率先基本完成,坚持延包50年的政策不动摇,让林农吃下了“定心丸”,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保持林权长期不变,收益归个人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承包关系,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兑现收益;对集体统管山,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方式,收益要惠及全体村民。
三、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
(一)推进林业生产要素依法、有序、规范流转。在产权明晰、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对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鼓励林业生产要素生产性流转,杜绝因林业生产要素流转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发生。
(二)规范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程序。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范围、形式和程序。
1、流转范围——农村集体统管山、农民承包责任山、自留山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除法律、政策规定不能流转之外)等林业生产要素,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均可实行流转。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也可实行流转。
2、流转形式——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参与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经合法程序流转并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流转手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实行再次流转。林业生产要素流转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形式进行,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流转程序——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须由产权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供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流转和乡政府批准的证明;属于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由权利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述权利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流转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到县、乡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由林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发布信息,经过资产评估后,再进行公开交易,成交后,由县级林权交易管理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登记、验证、注销原证、换发新证等手续。农民承包山、自留山可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后,须到县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建档和换发证手续。流转根据规模可分级进行,一般规模的在县级交易平台进行,数量少的可在乡镇交易平台进行。
(三)优化流转服务。建立平台,进一步加强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抓好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信息发布和咨询、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交易等方面的工作,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一是要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是要扎实做好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现阶段林业资产评估可由县(市、区)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评估人员须在各县(市、区)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并经市林业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产生。条件成熟后,逐步组建规范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三是要建立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交易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承担产权登记、流转受理、信息发布、组织流转等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林业重点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林权交易管理分中心。
四、强化集体林权管理
(一)加强流转管理。凡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等林业生产要素的流转,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依法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必须到县(市、区)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审核、登记、建档、换发林权证等手续。在此之前已经自行协商流转的,可逐步实行规范完善,在补齐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再到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建档、换发林权证等手续。
(二)加强林权证管理。按照统一、规范、科学、公开的要求,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变更、权证发放、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工作。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加快林权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及时更新林权证管理数据库,并把林权管理资料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林地征占用、造林补助以及林木采伐申请、流转、抵押等林事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人工商品林按照浙委〔2007〕146号文件规定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定向培育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人工商品林,各县(市、区)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四)妥善处理林权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预案,充分发挥乡村调解机构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林业执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五、努力增加林业投入
(一)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除省财政投入外,市、县(市、区)二级财政都应加大对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争取每年修建林区道路500公里以上,使林区作业条件明显得到改善。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推广、山林纠纷调处以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必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步伐,拓展信贷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人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尽快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确权、评估、登记、流转和林木采伐等环节的管理。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联社,要尽快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创新贷款模式,为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多元化信贷服务。对林权抵押贷款以及用于营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木竹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林权抵押贷款起步阶段,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林业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林权抵押登记。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三)努力降低贷款风险。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出台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业保险、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等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制定政策性林业保险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森林林木保险服务。稳妥发展林业担保机构,鼓励林业担保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成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抵押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林权,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浙江省衢州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