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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做好保证煤炭供应的基础性工作

发布时间:2006/08/08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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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及时掌握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的现状和变化情况,对于正确判断煤炭供应形势和发展趋势,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制止超能力生产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4年底起着手研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印发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部署开展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截至2005年4月,全国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2.5亿吨。这项工作不仅为协调煤炭生产供应提供了依据,也为减少煤炭事故隐患奠定了基础。

针对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严重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对超能力生产矿井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地将此类矿井和计划超能力生产的矿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200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构建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新体系、新机制。随后组织召开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部署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进一步准确掌握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底数,为指导煤矿合理组织生产,为煤炭产运需的有效衔接、煤炭工业中长期规划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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