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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根据《纲要》提出的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要加快推进改革,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实行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财税制度。
(一)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关系。一是按照公共性、市场化和引导性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支出范围。妥善解决政府支出的“缺位”和“越位”问题。并注意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在支持经济发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基础上,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一方面,要逐步减少直至退出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直接投入,严格控制并努力节约一般性开支;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财政保障力度,向农村、社会事业等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群众、困难地区倾斜,向体制改革倾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支出受益范围等原则,进一步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全国性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政府承担;地区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四是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在此基础上,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统一税政,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结合实际,研究适当扩大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覆盖面,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
(二)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支付规模,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二是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三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监督评价体系,提高转移支付使用效益。加快调整完善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要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和管理权限,继续规范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省级财政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等措施,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同时,要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乡用县管”改革试点。
(三)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制衡机制。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完善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预算管理模式。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制定统一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透明度。建立国库现金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完善流转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是完善流转税制度。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办法基础上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转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二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逐步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三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五)调整资源税,实施燃油税,推行物业税,规范土地出让金收入。一是择机出台燃油税。二是在条件具备时,研究合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稳步建立统一的物业税。三是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对资源占用、开采等均实行征税,同时要完善税制,改变税率偏低等状况,抑制对矿产资源的滥采滥挖和掠夺性开采,保护矿产资源。四是调整完善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政策,逐步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研究调整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