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进外商投资制造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要统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承接国际制造业转移,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技术产业、高端制造环节;鼓励外商投资资源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各类营运中心;增强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产业关联,推动加工贸易外资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国内企业、科研机构、外资企业共同参与的更加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严格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外资项目准入。
二是提高服务业开放水平。要大力吸引外商投资现代物流、法律、教育培训、信息、工程技术等生产性服务业,形成与制造业协调发展的格局;积极承接服务业离岸外包;稳步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等行业的对外开放,通过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促进国内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培育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本国银行、证券、保险和电信企业。
三是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要继续发挥经济外向程度高和资金、人才、技术、区位、配套能力等方面优势,率先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到“质”的转变;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部分发展较好的开发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形成若干基础设施建设好、外资密集、产业集聚的经济增长带;明确不同的区域定位,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
四是大力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逐步改变“十五”以来外商投资中独资为主的趋势,引导和规范外商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在保护国内自主品牌和产业安全的基础上,使并购投资成为我国吸收外资新的增长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在香港、美国等主要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融资;鼓励外商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来华投资,加快我国创业投资体系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机构进入国内证券行业,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
五是合理使用国外贷款,加强外债风险控制。国外优惠贷款坚持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倾斜,重点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逐步向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卫生和扶贫等领域拓展,增加对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等社会发展项目的支持。适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在境外发债、融资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完善外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外债的全口径管理,保持适度的外债规模。
六是完善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外商投资、加强对外商并购国内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体制;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