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创建法治机关活动,并将其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常抓不懈。不定期进行抽查,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对达到创建标准的给予授牌奖励,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规定,出现违纪违规情况的单位,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法治机关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突出法治机关建设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培训,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地法制工作人员举行1-2次学习培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制工作水平。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对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分年度分阶段下发具体指导意见,及时总结各地好经验和好做法,加以推广,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沟通信息、相互借鉴,把系统法治机关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是加大价格立法和执法力度。立法方面,健全完善《价格法》配套法规制度,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价格调节基金、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方面,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执法方面,针对价格执法难、处理难等问题,在执法手段、政策、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构建完善、统一的价格执法体系,确保执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