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我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以来,已有23家符合规定的地方炼厂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经过石化联合会专家组现场核查评估,12家炼厂已获准使用进口原油,核准数量5139万吨。其中,山东省10家,分别是东明石化、中化弘润、利津石化、垦利石化、亚通石化、汇丰石化、鲁清石化、京博石化、天弘石化和齐润石化,共获准使用进口原油3823万吨/年;辽宁省北方沥青1家企业获准使用进口原油700万吨/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宝塔石化1家企业获准使用进口原油616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