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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情况的公示》
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情况的公示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右石化”)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11月20日—23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经核查,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2014年原料油加工量246.36万吨。该公司拟保留1套常减压装置,加工能力350万吨/年,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海右石化拟淘汰自有落后常减压装置60万吨/年1套,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淘汰兼并重组同省落后常减压装置70万吨/年1套,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跨省淘汰兼并重组落后常减压装置15万吨/年1套、25万吨/年1套、90万吨/年1套,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2倍。该企业正在实施质量升级改造工程,承诺2015年底前油品质量达到国V标准,用油数量再上浮20%。该公司申请用油数量320万吨/年。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320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12月7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10-84885701 84885092
传真:010-84885057
邮箱:nyc5701@126.com
附件: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书》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