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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发布时间:2008/03/28
来源:国民经济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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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的意见》。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将“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重要任务。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通过明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类调控的区域政策,规范空间开发秩序,逐步形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2008年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制完成《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综合分析评价和区域政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部门、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研究提出《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分技术规程》。加强省级规划编制工作的培训和交流,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

  (三)加强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宣传。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使社会各界都能全面了解规划,形成实施规划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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