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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正式以鄂发改规〔2015〕2号印发,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两个管理办理与2013年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3号)相比,增加了对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的详细、分类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是第四条规定,“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鉴于目前我省实际情况,所有安排省预算内直接投资的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审批。二是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的问题,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要求是甲级以上,结合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从提高项目决策水平的角度,规定要求具备乙级以上资质。鉴于编制机构要求是乙级以上,则评估机构也应要求乙级以上。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一是第八条,“按照规定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于不同行业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不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近年来也多次调整下放,此条规定表明,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不影响项目审批权限。二是第十条规定,资金申请报告仅需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而不再强制要求提供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以及相关用地、规划、环评等要件,但同时又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市(州、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并进行详细审查”。附加条款主要目的,是鉴于当前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授权各行业管理处室,根据不同类型专项、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详细审查,防止在资金安排上出现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