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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暂行办法》从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项目建设和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政策保障及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在电网接入方面,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在政策保障方面,将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或单位发电量补贴。建设资金补贴方式仅限于电力普遍服务范围。享受建设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暂行办法》明确,分布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及多余上网电量的收购、调剂等事项,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或委托下级部门协调。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暂行办法》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布式发电管理实施细则,并编制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