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地方国有企业能否作为实施机构?
答:不宜选择地方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实施机构应能够代表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与特许经营者谈判和签订协议时,地方国有企业是否有权做出涉及公共利益相关承诺和要求需要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