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遇到问题:中信保对海纳川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1亿欧元短期银团贷款将在2022年6月份到期,境外子公司2021年8月获得国家发改委的1亿欧元外债额度批复,短期银团贷款和国家发改委的报批资金用途均是替换他行贷款。为了节省组建银团贷款时间成本及减少组团额外产生的费用,境外子公司计划直接向现有银团贷款的参团银行申请展期贷款从1年期到3年期,是否可以直接利用国家发改委的外债批复进行银团贷款的展期?在银团贷款展期后直接向国家发改委将实际使用外债额度的情况信息登记备案以完成外债额度的使用?
担保人:中国信用出口保险有限公司
境内母公司: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境外子公司):荷兰英纳法天窗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拟展期时间:2021年12月
拟展期金额:1亿欧元
您好,企业可对照2021年8月所取得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判断中信保提供担保的贷款展期计划是否与备案登记证明中的债务工具、用途等要素相符。如确有必要变更相关要素,可按照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